简介:一、制定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垄断是经济高度集中的一种状态,一般表现为少数企业通过自身经济增长或通过合并等方式扩大规模形成对国内某一市场或某一行业的独占和控制,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支配着市场,获取垄断利润,排斥市场有效竞争。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往往相互并存,却又彼此排斥,竞争是效率的源泉,垄断则限制了竞争,抑制了效率。在竞争机制中,同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垄断的情形,二者谋求达到的经济目的和手段的违法性是相同的,只是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我国已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了予以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垄断
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