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随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的演进,历经了消费者中心主义和商标权人中心主义,但至善至美的价值目标应是商标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精妙均衡与和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过度关怀商标权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了世所罕见的认定异化一立法异化一司法异化的进路,认定方式异化为主动、批量、集中认定,认定效力异化为全域长期有效,认定标准异化为好声誉、高质量、大销量,保护范围异化为全类一统保护。要彻底实现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必须深植其价值目标之“根”,培育其价值理念之“土”;重塑其事后终极救济性、被动、个案认定的即时有效性的运行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优化制度环境,规制认定自由裁量;规范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
简介: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简介:<正>著作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它因与著作权相邻接(或相关联)而得此名。它是一种与著作权不同,但又与其关系密切,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权利。随着唱片制作业的国际化,唱片发行的跨越国界以及新传播媒介的发明、应用,一种全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使著作邻接权的保护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国内立法水平上,而要求赋于全球性的保护。目前,保护著作邻接权的公约有《罗马公约》、《唱片公约》以及《卫星公约》等。各公约规定的条款虽不多,但涉及范围甚广。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剖析《唱片公约》,并与《罗马公约》作些比较。
简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担负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使命,因此与人权的关系可谓最为紧密。而作为国家运用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方针、策略和措施的刑事政策,则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的执行等均具有导向功能,刑事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无不体现着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价值取向,来确保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时不至于使犯罪人和其他无辜者的人权受到侵犯,以充分发挥刑法“人权保护的大宪章”的作用,理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今天,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保护人权为最高价值追求,国家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才得以全面实现。
简介:汇编作品定义中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指对信息的汇编。如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不能形成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其无法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9类作品,只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因此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汇编作品的表达是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因此汇编作品的目录本身不能受到保护。jr-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如果对信息进行汇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实用功能,其结果仅构成了某种功能性操作方法的组成部分,则该汇编结果也应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简介:影视作品人物角色综合了动漫和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特征,既有从视觉层面呈现的形象,又有让观众想象的空间。影视角色能否独立于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影视角色采用不同的版权保护判定方法才有可能满足为影视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和鼓励后续创作的需求。此外,影视角色既包含了剧本对角色的设定,又包含了演员自身形象和表演,调和影视作品版权人和演员之间对自己权利行使的冲突也成为了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应有之义。由于美国的娱乐产业一直走在各国前沿,其典型的与人物角色有关的版权侵权案较多,在分析美国判例的基础上,探讨影视角色版权保护的判定方法以及缓和角色扮演者与影视作品版权人之间权益冲突的途径。
简介:农产品品牌是农业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流通名片",参与国际贸易的"经济护照"。我国入世以来,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品牌,正为农业转型增效、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业已成为国家及地方农业、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理论界研究探索的热点问题。然而,由于部分历史和现实原因,农产品品牌及其相关权益法律层面的保护和救济仍存在诸多应完善的方面,亟需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尽快构建一整套农产品品牌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农产品品牌权利义务主体依法进行品牌的占有、使用和保护,为我国农产品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商标的运用十分频繁,商标侵权行为特别侵犯驰名商标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因此,如何针对驰名商标权的特殊性质,结合我国商标立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对驰名商标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一、对驰名商标给以特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是指我国境内或境外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具有巨大市场价值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商标。目前假冒、仿冒名牌商标屡禁不止,防不胜防,具体表现为如下两方面:(一)立法不完善,直接影响到执法和反假冒的成效
简介: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