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过去30年中,中国的快速经济增长大大减少了极度贫困的范围,但是改革的成果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并不公平。中国相对缺乏覆盖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这妨碍了农村贫困率的降低。2009年,中国开始实施新的农村社会养老金项目。这个项目的主要特征是,在中国历史上,政府第一次大规模直接提供农村养老金。我们提出应引入另一个制度作为中国农村养老金体系的一部分,即普惠制非付费社会养老金。这一新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农村贫困,减少行政成本,促进社会整合。这种普惠型社会养老金制度就需要政府为老年农民的基本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但是将逐步执行,正如尼泊尔一样,首先只是适度的补贴,并且只适用于相对高龄群体。我们认为,这个额外的制度有可能实质性改善目前中国农村养老金改革的效率。
简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须臾不能脱离法律制度,其中经济法尤为重要。基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运用“结构—功能”分析的方法,可以发现: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由多个层面的诸多要素构成,需要经济法的有力支撑;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结构优化,需要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因此,经济法对于经济体系的现代化不可或缺,应弥补实践中忽视经济法相关功能的缺失。此外,还应将公共经济纳入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等多重二元结构的优化,并在法治框架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既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整体现代化,又有助于拓展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深化发展法学的研究。
简介:财政是国家机器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基础,税收则是所有财政活动的中心,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会不遗余力地完善其税收法律制度,以获取最多的税收。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次政权更迭中,税制改革都是新政权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之门,也是伴随着政治变革而渐次开启的。同其他法律一样,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是从引进西方税种开始的,为应对接踵而至的财政危机,首先是晚清政府不断引进新的税种,这其中以印花税等直接税为主,只是限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新税未及推行,清政府便已土崩瓦解。之后以“中华民国”冠名的各个中央政权均在清末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在不断进行新的税收立法的同时,又表现出积极引进域外税种的热情,从而逐渐完成了中国近代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架构的建设。
简介: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犯罪竞合处于定罪与量刑的交叉与冲突点上。德国犯罪竞合理论一方面严格遵循行为数即罪数的定罪规则,另一方面又必须贯彻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不真正法条竞合名为法条竞合,却行想象竞合之实,是罪数规则与量刑原则冲突妥协的产物。这导致了德国法条竞合理论内部的体系混乱,以及其与想象竞合之间界限的模糊。在继受德国犯罪竞合理论的过程中,在解决我国刑法所面临的特定竞合问题时,应当回归竞合的基本原则。只有从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的必要性,才能正确处理罪量相关的中国式竞合问题。若两罪规定了不同性质与类型的定量要素,即便在定性要素上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也应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则从一重处断。
简介:我国的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主体仅享有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的权性质应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确定为50年。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之间成立租赁法律关系,其不享有所购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仅对墓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使用期届满后有权申请续期继续使用墓地。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因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总结改革开放新时期司法实践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的基础上,在反思国内外各种司法理论并借鉴其科学成分的基础上,我国基本形成了概念明晰、系统完备、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的司法理论体系。从理论认知与实践导向的双重角度,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划分为核心理论与基本理论两大层面,核心理论包括司法本体论、司法价值论、司法政策论、司法程序论、司法文明论,基本理论包括司法制度论、司法职业论、司法模式论、司法改革论、司法公信论等。
简介:一个成熟的学科必然处于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之中,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程度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科本身的成熟程度。虽然中国任何一本行政法学的教程都必然处于一种理论体系之中,但人们从不自觉转向自觉地寻找和探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乃是90年代的事。本文对建国以来,特别对80年代以来的国内行政法学教材进行归类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多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如:宪法学体系、行政学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和分论体系;制度行政法学体系与原理行政法学体系;静态行政法学体系与动态行政法学体系;宏现行政法学体系、微观行政法学体系和中观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的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内部行政法学体系与外部行政法学体系等等。作者对各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进行了评判,分析了各种理论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根源。本文虽不能展示一种最终最完美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但它也许为人们接近这种目标创造了一种有益的理论背景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