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正>自从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庄严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迄今已整整一年了。一年来的事实充分地表明,新宪法真正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强大武器。(一)宪法的重大发展一九七九年十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文艺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的祝辞中,第一次提出了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辉论点。继而他又具体地阐明:“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

  • 标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新宪法 建设社会主义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共产主义思想教育
  • 简介:高铭暄同志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以下简称《综述》),于1986年11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系统地总结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成果的鸿篇巨制,是值得向广大读者推荐的好书。全书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概论》,阐述了刑法学研究的意义,勾勒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进程和概

  • 标签: 刑法学研究 中国刑法学 高铭暄 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主体 精神财富
  •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

  • 标签: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行为特征 行为对象 数额计算
  • 简介:国家义务可诉取决于两个要素:首先,是不是法律义务,是不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其次,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相关公权力主体的态度还是能力。在国家义务的三层次中,尊重义务是典型的可诉义务,保护义务的排除和救济部分具有可诉,给付义务中具体层面的给付义务具有有限的可诉

  • 标签: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 简介:含混是语言的固有属性,含混研究与建构一种逻辑清晰的人工语言体系努力伴随而生。含混语言可以类型化为量的含混与质的含混,语义含混与语用含混。法律语言的含混性具有一定的特殊,它既要面对“边界情形”问题,还与法律的普遍效力存在张力。即使如此,面对显示案件中的价值判断和立场分歧,法官有时不得不应用含混策略来权衡各方利益。法律语言的含混性能够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拓展公民自由行为的空间,推进道德评估与价值衡量的多元化以及权力运作的平衡。对于法律含混存在的弊端问题,可以从规范表述、法律思维和焦点转化等层面来化解。

  • 标签: 法律语言 含混性 语用学 司法价值
  • 简介:如何对待该当是不同刑罚理论相互区隔的核心密码。但是,该当不仅指面向过去的惩罚,还应包括面向未来的奖赏,以期在正义的范围内更大程度地影响人的社会行为模式。罪刑之"该"即刑事责任的有无,此为启动刑罚权之前提;罪刑之"当"即刑事责任的大小,此为刑罚配置之标杆。刑罚既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也不是为了宽容而宽容,刑罚的价值在于:一个人因其所作所为而受罚,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自由度得到有效增加,社会却因之而更加安全。

  • 标签: 该当性 该当性因素 罪刑该当
  • 简介:鉴于收益在可税性理论中的重要价值,本文以几种重要的收益分类为线索,分析在税收立法上对各类收益作出选择、取舍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出和探讨影响收益可税的主要因素及其关联,揭示其与国家征税的价值取向、税法宗旨、原则等方面的内在联系,从而展示收益的可税研究对于解决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的重要意义。

  • 标签: 收益 可税性 影响因素
  • 简介:<正>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法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制定地方法规是一项新的工作,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对什么是地方法规,制定地方法规的程序和原则要求等等,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则要求 法律效力
  • 简介:原创是作品可版权的核心要件,其最基本的涵义就是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原创并不包含艺术价值和新颖的要求;个性的存在是原创的直接证据;在特定作品中,版权法的原创性要求可能与这些作品将要实现的社会价值相冲突,版权法需要作出适当平衡;创作意图的存在与否不应当成为原创的要件;额头出汗原则不应当成为现代作品获得可版权的基础;原创是否包含创造应当视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作不同处理。应当将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特征导向型分析与目的导向型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对作品是否具有原创作出适当的界定。主观的表达可能受版权法保护,但客观的事实却不具有可版权

  • 标签: 原创性 艺术价值 个性 创作意图 额头出汗原则 新颖性
  • 简介:<正>选择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二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罪名,也可以概括定一个罪名,而不实行数罪并罪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罪,如

  • 标签: 选择性罪名 枪支 层选择 数罪 三种行为 弹药罪
  • 简介:对规范和事实的不同安置,以及由此折射出的对合法与正义的不同态度,构成了西方法学史的全部。但至少到目前为止,纠缠于规范与事实、合法与正义之间的争论似乎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而从现代西方哲学的商谈理论中我们发现,只有放弃学术立场上的任何一种“独断”,实现规范与事实、法律共同体与相应“听众”之间的合意,并对合法与正义进行适合法学语境的重新解读,才能最终缓解甚至消除合法与正义(妥当)之间的冲突。

  • 标签: 合法性 正义性 妥当性 合意
  • 简介:指导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导?应当如何使用指导案例?判决书是指导案例的本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法律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结果都可以具有指导。需要仔细辨析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并改进判决书的写作。裁判要旨与案例评析是判决书之外具有指导的部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规范对裁判要旨和案例评析的制作并超越裁判要旨。在判决书中引用相应的指导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院的科层制结构对指导案例的使用和指导的实现具有实际影响;指导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交叉关系;完善对指导案例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加共识。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判决书 裁判要旨 案例评析 适用方法
  • 简介:沉默权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奉行的一项旨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尽管加入了有关的国际条约,但尚未在法律上将其正式加以确定。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一)是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和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三)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维护司法结构的平衡。(四)实行沉默权制度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五)我国

  • 标签: 沉默权 刑事司法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 简介:辩护词是目前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其制作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本文以辩护词序言语言的艺术和技巧为切入点,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这一问题。

  • 标签: 辩护词 序言 语言 艺术性 技巧性
  • 简介:美国进步时期的进步法律思想是进步时期社会转型的产物,是因应现代社会的治理危机而生的。进步时期的法律家在批判先验的自然法和形式的实证法等论敌的基础上,借助新兴的达尔文主义和边际主义等理论工具,发展出了进步法律思想。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经验主义的发展道路、利益协调的控制模式和福利国家的进步模式构成了进步法律思潮的核心特征。以进步、实用和社会控制为标识的进步法律思想对后来的新政和民权运动等进步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 标签: 进步性法律思想 实用主义 经验主义 社会控制 福利国家
  • 简介:民法谦抑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抽象概括,具体体现为民法的有限性和民法的宽容,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规定;宽容意味着着民法介入主体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民法谦抑应当通过精神与制度两个层面展现出来,前者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精神载体的要求,后者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要求。

  • 标签: 谦抑性 有限性 宽容性 民法基本原则
  • 简介:刑事违法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主要应从司法刑法学层面界定;它是司法刑法学的基础概念,传统的社会危害概念应内化、消融于刑事违法概念.刑事违法在逻辑内涵上包括相互关联的形式的违法与实质的违法两个侧面,应正确理解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实质的刑事违法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法律标准,而不应当是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尽管前者与后两者具有内在的联系.

  • 标签: 刑事违法性 司法刑法学 法律标准
  • 简介:法治理念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完备,这就要求作为法律规范建构手段与表达形式的法律语言具备逻辑上的精确严密。然而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法律语言的模糊是难以避免的。法律模糊语言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但可以在一定程度消除法律模糊语言的弊端。

  • 标签: 法律语言 模糊性 弊端 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