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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专利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专利的修改是全面的,并有许多内容是实质性的改变,及时适应了中国加入WTO以后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本文仅就专利第七章新增规定的七个方面,谈谈新专利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标签: 专利法 专利 保护制度
  • 简介:摘要:专利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其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我国专利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专利,相较于2008年的专利,加大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对新药的保护方面上。

  • 标签: 专利法 新药 宽限期 期限补偿 专利权纠纷
  • 简介:杭州林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甲醇和氨合成新型反应器技术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十分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是开发的新技术、新发明,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的规定要求,及时申请了专利,至今已授权的就有12项国内外专利,其中有一项是美国专利,四项中国发明专利,另有多项用PCT在欧洲多国、俄罗斯申请了专利,同时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产品——均温型甲醇合成塔分别注册了“均温”和“林达”的商标。

  • 标签: 杭州林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法 知识产权保护 合成塔技术
  • 简介:摘要:新专利专利权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增加了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尝试性界定了损失赔偿额和诉讼时效,规定了主证责任,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主体资格等。

  • 标签: 新专利法 专利权保护 完善
  • 简介:美国专利中的专利标示规则散见于其《专利》及有代表性的判例之中。美国专利规定了专利权利人和被许可人的专利标示义务,标示义务及于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实质性总体”标准、替代性标准(alternativemarkingprovisions)、“足够清晰的纽带”(thesufficientlyclearnexus)标准是专利标示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美国专利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实施不当标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 标签: 美国 专利法 专利标示 义务
  • 简介:美国商务部《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贡献率不足27%,而美国、欧盟均已接近40%。然而在谈到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问题时,大多数学者都似乎达成共识认为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笔者在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对转化率的定义问题觉之重要。大体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大多数学者都是在广义的角度去谈论转化率,但是对其内涵却不同的理解,而对内涵的不同理解也就涉及到了狭义的转化率的范畴。对专利转化率定义的界定目的是在一个基本的共识之下来探讨专利转化率问题。避免不同定义之下没有基本的共识框架之下探讨,各持己见无法交流,以解决实际的问题。

  • 标签: 专利转化率 界定
  • 简介:日本专利的最新修改主要表现在实性和程序两个方面,但仍面临着与社会发展磨合、与其它法律协调、调整司法组织、解决国际化中的标准化问题和专利权利扩张等新课题。

  • 标签: 法律协调 司法组织 修改 专利权 权利 新课题
  • 简介:摘要:随着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的垄断私权和公有地领域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有地领域的保护显得日趋重要。从专利中的公有地领域及其所面临的危机以及保护措施来梳理专利中公有地领域被侵占情况及其保护现状,为专利中的公有地领域的保护奠定基础。

  • 标签: 专利法公有地领域
  • 简介:四、日本专利的最新修改,对原来的专利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日本又对其专利进行了最新修改

  • 标签: 专利法 历史发展 发展代序
  • 简介:摘要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伴随而来的是发达国家对专利领域的核心技术的完全掌控甚至垄断,由此进一步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专利市场的差距。在国际公约逐步定型的情况下,唯有利用专利制度的地域性性质从我国的国内着手,以国际公约为大纲,在专利的具体制度设计中找到可能限制发达国家在我国专利优势的方法;例如客体范围的适当调整,技术措施的规避和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

  • 标签: 专利法 trips协议 权利限制
  • 简介: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后.即拥有了对实施和允许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排他权利。但是.实施专利既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却利用专利权形成的垄断阻碍他人实施其专利.则是一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允许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可以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行使其独占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增进公共福利。

  • 标签: 《专利法》 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 修订 人的权利 国家专利
  • 简介: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而TRIPS作为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即国际化并与贸易紧密相联。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一趋势。本文将结合《专利》的两次修正,尤其是第二次修正的情况,探讨一下TRIPS对我国专利立法的影响,及我国专利完善的意义和方向。

  • 标签: TRIPS 专利法 中国 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保护
  • 简介:对基因技术予以专利保护是必要而且急需的。世界各国对于如何设定基因保护专利制度以及保护的程度、范围始终存有争议,但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却在积极、稳妥、不间断地探索和发展着。我国正采取法律手段,不断强化基国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 标签: 基因 专利 法律保护
  • 简介: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 标签: 创造性 质变 新颖性 量变 否定之否定规律
  • 简介:摘要:机械行业专利的探究揭示了其在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关键作用。专利保护激励技术创新,通过明确申请与审查流程,确保创新合法性。专利侵权挑战存在,但机械领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协商、技术许可等手段维护权益。机械行业依靠专利构建创新生态,平衡保护与竞争,为行业发展和持续创新提供了支持。

  • 标签: 机械行业 专利法 探究
  • 简介: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 ,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 ,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 ,也是专利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但是,从哲学的角度看,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即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该发明创造就必定具有创造性。反之,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没有超出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则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使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其也没有创造性。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每 1mol的原料硫醇,其用量为 >0至 100mol%;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否定之否定发明,采用了催化剂用量 (0.02~ 0.2mol%),提高产率 11.6~ 35.7%,大大超出了限定范围之外的产率。尽管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可能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观察、认识到的,但由于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现有技术的否定之否定,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因此,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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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我国专利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 标签: 专利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奖励制度 署名权
  • 简介:遗传资源是有别于一般自然资源的一种资源形式。它的对象具有复合性,自身及所携带的“遗传功能单位”皆具有可复制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进行遗传资源“生物剽窃”的现象愈发严重,进行遗传资源国际立法协调的要求日益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生物多样性公约》得以缔结,标志着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入了全球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同时也是遭受“生物剽窃”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通过对《专利》的第三次修订及对《专利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我国对《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了较好的国内立法转化,在较短时间内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遗传资源专利保护体系。欧洲是世界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上生物技术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欧盟及其成员国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在欧盟的现状是:理论界讨论深入而激烈,立法谨慎而保守。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欧盟遗传资源立法的研究尚有限。本文试图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欧盟及其成员国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发展过程及现状进行梳理,以期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在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 标签: 遗传资源 专利法 欧盟法
  • 简介:<正>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国外进口的产品也逐渐增多。在进口的大量产品中,不乏有在我国申请过专利、受专利保护专利产品。这样,当专利产品从国外进口到国内时,随之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专利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对其专利产品制造、使用、销售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但是我国现行专利

  • 标签: 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 专利法规 进口权 进口贸易 获得专利
  • 简介:专利审查整个过程中,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节省行政、司法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好的专利制度设计,关系到既要体现公平与效率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又体现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本文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审查特点和专利质量现状,分别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不同的提高专利质量的方法,发明专利从公众意见程序通知反馈制度出发,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从增加授权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撤销程序出发,详细分析新制度的运用方式;最后结合审判实务,提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个案认定制度以及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以冀弥补现有专利制度的不足,实现效率和公平双赢。

  • 标签: 个案认定 公众意见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撤销程序 恶意诉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