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
简介:审查验收是志书编修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是志书编修的顶层设计和终极把握。《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其各地实施法规,无一例外都明文强调审验。尽管各地具体做法不一,但依法修志,依规审验,确保质量却是相通的。不论因规范不到位或执行有偏差导致“执行难”,还是随着编修时限临近和志稿评审高峰到来引发审验压力,规范完善和化解压力之策,还是离不开有法必依和既好又快。本文因此提出可供选择的路径有四:一是采取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专家票决制建立健全审查验收责任机制,二是适时制定实施审验应急预案应对日益增多的审验需求,三是做好审前“减负解压”有待三级联动,四是夯实人才队伍确保修志永续发展应从当下做起。
简介:从1644年至1911年,统治中国的清朝皇帝设法把内亚的大部分纳入其控制之下,并把中国的领土延伸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本文认为其庇护的政治技巧与它规范化的语言,及其所强调用礼物交换与礼貌表述,对解释内亚腹地以联盟形式融入帝国是一个有用的概念。通过重新解释礼物交换的义务,清朝不得不加强和巩固其人际关系网的持久性,使之转变为有明确界定的统治系统。在这个规范化的过程中,作为清廷管理外藩事务的理藩院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在王朝的早期,它是负责收集和传播与内亚首领有关的各种庇护关系的信息。在17、18世纪,它努力标准化和简化少数民族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当清朝在外藩行使更直接的控制权时,即使是在王朝后期,理藩院及其庇护的规则和原则被修改后一直保留。本文为多民族大清帝国的寿命和凝聚力提供了一个解释。基于最近出版的满文和蒙古文档案资料以及礼物交换的诸多内涵,本研究揭示了大清皇帝自我观念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