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
简介:税改后,农业灌区开始用市场机制配置日益稀缺的水资源。拾桥镇的田野调查发现,水市场引入之初纠纷频发,此后又逐渐平息。纠纷表现为水库承包者与农户在交易中的利益争端,以及农户之间在灌溉时产生的对抗;纠纷渐息的原因是农民以自建堰塘、机井等方式退出了市场。然而,无巨型水源注入的微型水利并不能应对干旱,且超采地下水的打井竞赛将危及生态环境。分析表明,农业水市场的改革初衷与运行效果之间的悖论,起因于局部垄断的供给者与高度分散的需求者之间交易成本过高。在税改后集体虚置的背景下,以个体或联户组织为单位"买水"的农民难以保证水在渠系间流动时的排他性,无法在灌溉过程中克服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为了恢复基层用水秩序,国家应适度介入,通过组织途径强化农田用水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