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解释土地冲突在现有治理结构下是如何构建的,采用田野调查和案例研究法,探讨了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冲突的演变过程和治理机制的构建。研究发现,在经济领域,由于权力边界与市场边界不清,行政科层的推动机制取代了城镇化的市场内生动力机制,地方政府攫取了土地租金的绝大部分,城镇发展的成本被转嫁到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身上;在社会领域,通过行政权力嵌入到底层社会中,利用策略化的治理方式迫使农民接受既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冲突的压力传导到底层社会内部,形成刚性稳定的治理格局。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忽视了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养老保险等公共产品,使得失地农民逐渐贫困化、边缘化,导致土地冲突加速积累和酝酿,最终演化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风险。土地冲突演变机制的归纳和总结,有利于进一步研究土地冲突治理机制的建构路径。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