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简介:近日,阳泉市郊区纪委在全区推出了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十项工程”。“十项工程”即:1.学好一本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党委、总支、支部成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一书,做好读书笔记,并写出一篇观点明确、论据有力的理论文章。2.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各基层党委、纪委要培养和树立一个党风党纪教育的典型支部,一个廉洁自律、勤政为民、艰苦奋斗、成绩显著的模范党员或干部。3.开办一个“反腐倡廉”栏目。区纪委要会同区报社在《阳泉郊区报》开办一个“反腐倡廉”栏目,以反映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果、新经验。4.办好一期培训班。区纪委要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系统的财会、金融方面的专题培训。5
简介:本文拟创的冲突法“最大空间吸引力说”的要义是:法律选择实际上就是决定哪一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对跨国民商事关系最有“空间吸引力”的过程,而对“空间吸引力”大小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本身对跨国民商事关系所具有的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的大小又取决于体现在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国内实体正义”和“国际实体正义”之成分对比;二是各国与跨国民商事关系在空间上的实际联系程度,这与“冲突正义”的实现密切相关。可见,“最大空间吸引力说”可以整合和接近“国际实体正义”、“国内实体正义”及“冲突正义”,是一种比较周全和合理的法律选择理论。我国冲突法可通过采取“以硬性推定为主,以灵活适用为辅”的法律选择机制全面引入“最大空间吸引力原则”。
简介:不断发现和整理海外汉语教学的文献资料,是域外汉语教学研究领域非常重要的工作。韩国汉语教学历史悠久,但近代汉语教育文献因历史原因相对匮乏。韩国日据时期(1910--1945)以"满洲语"命名的汉语教科书作为新近发现整理的一类汉语教育文献,其多维价值体现在:其一,记录了近代东北亚地区复杂的社会经济以及其他历史背景,如"满洲国"社会状况及商贸往来等,尽管不成体系,却提供了"跳出中国,又反观中国"的域外视角;其二,保留了珍贵的"同时"口语语料;其三,记录了汉语学习中出现的大量中介语。此类以"满洲语"命名的教科书对近代东北亚的政治经济研究、近代汉语语学研究、域外汉语教育研究均有一定的价值。
简介: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逐渐从多维贫困的角度对贫困进行界定和测量。本研究采用Alkire&Foster提出的“双临界值法”,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扶贫实践选取贫困维度和指标,对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多维贫困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表明,我国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多维贫困状况比收入贫困状况恶劣。指标分解结果表明,土地、饮用水、卫生设施、交通、耐用品、劳动力数量、健康状况、医疗服务、人均纯收入、存贷款、农业组织、农副产品交易、边境贸易等剥夺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在今后扶贫工作中,应从多维角度识别农村贫困,针对自然资本、物资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各维度、各指标被剥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提高扶贫政策的有效性。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它蕴含和渗透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精神实质,是理论性和实践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开放性和批判性、科学性和价值性的辩证统一。多维度分析和审视其辩证特性,对于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之提出二、公司慈善捐赠的正当性证成三、利益均衡———公司慈善捐赠多维度法律规制之逻辑起点四、公司慈善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五、结语一、问题之提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危机。公司法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这种对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在全球公司法中尚属首次。学界普遍认为其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②但是该条规定原则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的点,并不能为公司社会责任项下的公司慈善捐赠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引。
简介: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阶段、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决定了其面临不同的制约与困境,进而形成了不同的问责制度构建模式。选择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为案例,以集中比较分析为理论视角,经由对两地问责制度出台背景与内涵特征的对比研究,挖掘出二者在构建模式上的多维差异并得出结论:从决策程序层面,内地高官问责制度是以危机决策形式发生,而香港高官问责制度则遵循了一般意义上的常规决策程序;从制度构成层面,内地高官问责制是基于单项规则的推进,而香港高官问责制更强调制度体系的整体构建;从改革性质层面,内地选择在行政管理改革框架内推行高官问责制,而香港高官问责制则属于政治体制层面的尝试性改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在制度背景和改革序列意义上,两地问责制度的构建模式并无优劣之分,而只是路径依赖作用下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