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主要在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实质墟法性领域。在实质犯罪概念领域内的争论主要是为了解释现行刑法和指导刑事立法;在实质违法性领域内争论的功能是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正当化提供解释依据。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体系,讨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只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领域中进行。

  • 标签: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实质的犯罪概念 实质违法性
  • 简介:民事诉讼及民事裁决不涉及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判断。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途径,除此以外,行政权独立。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当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应当依据民事裁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协助执行民事裁决。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时据以认定事实的依据。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决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作法应当提出审查建议等救济措施。民事诉讼法中与此有关的规定应当予以修订。

  • 标签: 民事审判权 协助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
  • 简介:侵害债权.一般来说.是指所有以债权为侵害客体、妨害债权实现的侵权行为。侵害债权既包括债务人对债权的侵害.也包括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不过.从狭义的角度讲.侵害债权仅指后者.也即本文所论述的主要问题: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了债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

  • 标签: 侵害债权制度 侵权行为 债务人 侵害客体 实际损害 第三人
  • 简介: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上“永久禁令”制度的变迁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应当重新思考,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 标签: 停止侵害 侵权责任 绝对权的请求权 永久禁令
  • 简介: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上"永久禁令"制度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应当重新思考,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 标签: 停止侵害 侵权责任 绝对权的请求权 永久禁令
  • 简介:时下市场饱和,消费不旺,商业竞争更加激烈。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争取顾客。什么“打折酬宾”、“免费上门服务”、“不满意便退货”,各种促销手段花样不断翻新。销售与服务承诺也成为商家竞争的一件法宝.如“假一十”之类。但一些商家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一旦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往往避重就轻不愿承担承诺的义务.因而产生纠纷。从法律角度讲.商业承诺是法律行为,会产生栩应的法律后果。

  • 标签: 商家 法宝 市场饱和 商业竞争 促销手段 打折
  • 简介:中国约60万的行政村里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在当前村民自治和村级财务管理尚不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已然成为了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打击和预防“村官”的挪用土地补偿款行为,拍死这只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苍蝇”,扭转“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不断上升的不良局面,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道课题。通过对“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及其“罪”与“”的现状扫描,发现当前“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案件的司法定“罪”颇多分歧,量刑处“”明显失衡,探析其缘由主要在于立法先天不足,司法后天乏力。为此,提出了“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罪”与“”应当走导引基层社会法治化规范治理的准确打击之路。

  • 标签: 土地补偿款 “村官” 农村基层干部 社会经济发展 村级财务管理 犯罪案件
  • 简介:<正>引言所谓"不能未遂",其意大致系指行为人因某些错误认识而使其行为本质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之情况。[1]然而,需注意的是,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未遂被称之为"不能犯",系指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可之行为,其与未遂犯乃相对的概念。而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凡行为之实行不可能发生结果的情况均称为不能未遂,不能未遂乃属于未遂犯中的一种。[2]"德国学界将‘不能未遂’(deruntauglicheVersuch)分成‘普通的不能未遂’(dernormaleuntauglicheVersuch)以及‘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dergrobunverst(a|¨)ndigeuntauglicheVersuch)两种,而只有后者才享有‘必减免其刑’的宽典。"[3]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刑法"修正之前,不能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而在"刑法"修正之后,不能未遂成为不可行为,然而其"不"究竟是因为阻却不法还是因为阻却刑罚,学界争议颇大。[4]基于对不能未遂的不同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有关不能未遂的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的争论点,长期以来成为不能未遂理论中潜藏的疑惑,其间各种学说不仅

  • 标签: 可罚性 客观危险说 结果无价值论 既遂 阻却 不能犯
  • 简介: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等行为。

  • 标签: 饮用水 海南省 水源 人大常委会 保护条例 《条例》
  • 简介: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应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进行修改,取消对单独教唆犯的刑罚,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 标签: 刑法 单独教唆犯 教唆行为 刑事可罚性
  • 简介: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1、 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

  • 标签: 侵害违法 定性分析 应定性
  • 简介: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1、 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

  • 标签: 侵害违法 定性分析 应定性
  • 简介:股东的表决权是公司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阐述了股东的表决权受公司或股东侵害的基本情况,以及予以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且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司法救济的具体途径,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看法.

  • 标签: 股东表决权 法律救济 《公司法》 中国 诉讼制度 控制权
  • 简介:<正>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方式或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于公民所享有的,因而具有专有性和不可侵犯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他人非法

  • 标签: 公民肖像权 侵害人 民法通则 人民法院 专有权 专有性
  • 简介: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利益案件,可以看出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给胎儿的民法保护带来极大的障碍。胎儿在民法上已成为侵权行为的特殊客体,为使胎儿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学说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引入德国“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 标签: 侵害行为 保护特殊 利益保护
  • 简介:但是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并具有主观过错的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众多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

  • 标签: 不法侵害界定 中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中
  • 简介:在刑法解释学领域,针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内涵的“效用侵害说”正成为有力的学说;但是,“效用侵害说”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质刑法观的解释思维路径,而这种解释思路及解释结论在根本上极易与权力联姻从而成为驭民之术,不符合初创阶段我国法治的本土现状,并且会锈蚀罪刑法定原则,从而直接摧毁中国法治的根基。对“毁坏”内涵的解释应该遵循法律语言的经验认知规律,应该能够揭示行为的破坏性之本质特征。

  • 标签: 毁坏 效用侵害说 实质刑法解释观 罪刑法定 法律语言
  • 简介:【摘要】本文探讨了隐私及隐私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并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基础理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解决建议等方面作一些尝试性探讨。通过分析,本文旨在寻求恰当的方式与途径,为妥善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这一社会问题提供一点帮助。【关键词】新闻侵害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公共利益新闻自由一、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新闻侵害隐私权,就是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违法侵犯了他人隐私权[1]。由于新闻活动由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部分组成,其侵害行为的表现也因此分为两类: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与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行为[2]。

  • 标签: 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 法律问题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外,是否还应赔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学界也一直争议较大,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出现了判决巨额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生命健康权 受害人 财产损失 民法通则 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