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从一起案例看改革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作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并不能全部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远不能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作为的具体
简介:2006年12月31日,最高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问题,这—规定对查证、核实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评估、拍卖机构的遘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体现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同时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简介:<正>去年年底,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同志把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和省高院的贯彻落实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作了汇报。记者注意到,在谈及两千年工作的初步打算时,蔡院长的思路很有改革精神。于是就此话题,记者对蔡院长进行了专访。记者: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两千年法院改革工作十分重视,并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对此,您如何认识?蔡院长:我认为,法院工作千头万绪,深化改革是推进各项工作和确保审判公正的动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方式、审判工作管理、审判组织方面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法院改革的奋斗目标。出台这一纲要,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的大事,也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