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涉及的是一个看起来似乎有些过时的问题,因为对人大个案监督从理论上加以辩驳最起码在一年前就解决了,现在已很少有人再大张旗鼓地宣称人大要搞个案监督。但是。从宪法本源上否定个案监督,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并没有很明确。就在前几天,还有一家专业报纸依然将人大监督称为“法律监督”。周道鸾同志的这篇文章,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分析个案监督既缺乏宪法依据,又在实际运作中必然给审判权、检察权带来致命的危害,从而再一次强调:人大对法、检两院的监督为工作监督,而非法律监督。明确了这一点,当前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有了答案,如法、检两院向人大报告工作,人大代表或代表团质询法、检两院等问题。相应地,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而确保司法公正.也就有了明确的目标。
简介:首先,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实行代议制,而为了保证代议机关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言人,必须把国家权力分成三种,分别委托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并使之相互制约.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当属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任何两种权力的融合,必然产生专制.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作为政权组织原则在资产阶级各国被普遍付诸实践.司法独立正是基于此而提出的,它指的是司法权的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权力的独立,即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首层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其他两项权力一样地位平等,不受其它权力的领导与支配,它通过对纠纷的处理来制约和纠正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偏差;二是指司法运行机制的独立,即法官只忠于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的管理体制独立.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下的产物,是三权分立原则的派生.
简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0条规定,驾驶航空器叛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一个新罪名,“79刑法”和后来的制定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均未列入此罪名。新修iT’gh刑法虽然有所提及,但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却未将“驾驶航空器叛逃罪”独立罪名,而是囊括于“军人叛逃罪”之中,笔者认为此规定不甚妥当,理由一是“军人叛逃罪”难以完全涵盖“驾驶航空器叛逃罪”,硬塞进去实感牵强。二是“驾驶航空器叛逃罪”的重中之重是驾驶作战飞机叛逃。当前,确保空中政治防线安全仍是我航空兵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在刑法中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