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的决策,得到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同,也引发了刑事司法领域对刑事政策深度调整的有关思考。2004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于同志提出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此后引发了自上而下研究宽严相济理论的高潮。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我们碰到的个案往往不是用单纯从宽或从严处理的手段就可以解决的,而是充斥着多元价值的碰撞。这些价值中,有些反映的是刑罚的轻缓,有些则要求的是刑罚的严苛。如何衡平这些价值间的冲突,是实践中最需要解答的命题。然而在研究领域,我们鲜有发现阐述上述命题的文章。本文借以少许笔墨,寓以抛砖引玉。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利有效地实施需要一定的理念保障。首先,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对于犯罪的治理不是采取高压的政策,而是相对宽容的态度。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高发是一种常态,对于犯罪的治理只要能够控制到社会能够容忍的程度即可。再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深刻认识犯罪规律和刑罚功能的产物,对于犯罪的治理应当保持谦抑性。最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刑事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严格执法与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之间的关系。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党和国家指导刑事司法的重要刑事政策。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对其相关理论问题有准确的认识。本文将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原理为切入点,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作深入探讨,以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不断深化。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旨在对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累犯等实行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量刑”、刑事执法上的“隔离与长期监禁”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亦可状述为轻缓刑事政策,意指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实现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刑事执法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非犯罪化”,指原界定为犯罪须科以刑罚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或科以刑罚。譬如在欧美国家,违警罪、性犯罪等等均已淡然退出刑法舞台,而缓刑亦渐次成为避科刑之弊害、助犯罪之人复归社会之一帖良药。而“非机构化、非监禁化”,则指广泛适用假释、社区性处遇或称社区矫正措施等情形,意在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循环。谈及轻缓刑事政策之“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纵观寰宇,国外有辩诉交易、转向处分、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国内亦诸如相对不起诉,委托调解、撤案另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