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行为的规范化问题,由来已久。改革开放十多年来,行政管理严重滞后,行政效率不高,症结之一就是行政行为不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行政管理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考验,行政行为的规范化问题,也应该有一个彻底的解决。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行政管理相对人,尤其是企业,基本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这时,政企不分,党政不分,政府的指令代替各个相对人的自由选择,计划管理排斥了平等竞争。而行政法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了行政行为的无法可依和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因此,行政行为的不规范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简介:2012年开始,吉林省柳河县司法局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因为起步早、标准高、措施好,取得了实效。2014年,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下发了《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柳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柳河县司法局根据中调协意见要求加大了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力度,从调委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经费补贴等各个方面进行严格自查自纠、整顿整改,建立健全了调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档案管理等事项,调委会办公条件得到改善,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形成了通过界定羁押事实,明确羁押理由,以降低未决羁押率的新思路。调查表明,羁押事实的运用实践性强,部分背离了法定羁押事实,其主要集中在有前科、无业、情节恶劣等情形,多为预防性羁押,否定羁押的事实主要为认罪态度好、和解、赔偿等情形。推高未决羁押率的主导因素包括,以外来人员、不退赔等作为强制性羁押事实;实践中羁押事实标准明显低于法定要求;羁押事实认定受制于被害人意见;羁押事实评估随意化;羁押事实以消极、否定性事实表述为主等。然而,实践中将不认罪、不赔偿、不退赃、不和解作为羁押事实,违反了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业等消极羁押事实与积极妨碍诉讼行为的羁押理由相关性不足;将外来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作为羁押事实,容易造成地域歧视。未来的改革,应当扬弃实践性羁押事实,构建羁押事实的规范化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