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综合运用线性趋势分析、空间集聚分析、时序变化分析、关联分析等方法,基于2016-202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理赔案件和湖南省3403个自动气象站暴雨监测数据,计算出暴雨引发财货险理赔案件的时空分布特征,进行暴雨灾害触发财货险理赔案件的关联度分析,以指导修订不同财货险的暴雨灾害预警阈值等级标准。从地理空间分布来看,长沙、衡阳、郴州三地理赔案件次数最多,均占全省15%以上。2016-2020年均为湘东南、湘东、湘西北理赔案件频率较高,湘西南理赔案件频率较少。从时间分布来看,受暴雨影响,投保人理赔案件多发生于夏季,以7月份最高。从不同时段区间降水量与理赔案件次数、结案金额的相关性来看,均为72h降雨量相关性最高,96h降雨量对理赔案件次数的相关性次之,48h降雨量对结案金额的相关性次之。
简介:摘要:综合运用线性趋势分析、空间集聚分析、时序变化分析、关联分析等方法,基于2016-202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理赔案件和湖南省3403个自动气象站暴雨监测数据,计算出暴雨引发财货险理赔案件的时空分布特征,进行暴雨灾害触发财货险理赔案件的关联度分析,以指导修订不同财货险的暴雨灾害预警阈值等级标准。从地理空间分布来看,长沙、衡阳、郴州三地理赔案件次数最多,均占全省15%以上。2016-2020年均为湘东南、湘东、湘西北理赔案件频率较高,湘西南理赔案件频率较少。从时间分布来看,受暴雨影响,投保人理赔案件多发生于夏季,以7月份最高。从不同时段区间降水量与理赔案件次数、结案金额的相关性来看,均为72h降雨量相关性最高,96h降雨量对理赔案件次数的相关性次之,48h降雨量对结案金额的相关性次之。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重庆市主城区无偿献血者商业保险的理赔情况。方法选择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于重庆市主城区参加无偿献血的311 558例献血者为研究对象。献血者年龄为18~60岁;男性献血者为147 070例,女性为164 488例。由重庆市血液中心作为投保人,所有献血者均统一参加献血商业保险。采用回顾性的研究方法,调查获得保险理赔的无偿献血者中,不同保险责任、就诊方式、理赔金额的分布。不同保险责任理赔金额的构成比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本研究遵循的程序符合2013年修订的《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要求。结果①本研究311 558例无偿献血者中,获得保险理赔者为155例,理赔率为0.05%(155/311 558)。其中,按照保险责任划分,献血7 d内发生局部献血不良反应者最多,为59例(38.1%,59/155),献血3 d内意外身故者最少,仅1例(0.6%,1/155)。按照就诊方式划分,住院治疗者为131例(84.5%,131/155),门诊治疗者为23例(14.8%,23/155),意外身故者为1例(0.7%,1/155)。②本研究获得保险理赔的155例献血者中,不同保险责任的理赔金额构成比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7.223,P=0.125);住院医疗理赔金额为5 000~10 000元者最多,为79例(60.3%);门诊治疗理赔金额为600~1 000元者最多,为11例(47.8%)。结论目前,重庆市血液中心施行的无偿献血商业保险及理赔制度,切实可行,能够保障献血者利益,并且有利于无偿献血队伍的招募和稳定。
简介:一、案情简介1996年9月17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以下简称甲车)因轮胎破裂停在公路右侧,甲车上三人下车给该车换轮胎,一辆中巴车(以下简称乙车)在超越甲车时,遇相向驶来一辆油罐车(以下简称丙车),造成三车相撞,并致正在给甲车换轮胎的三人一死二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裁决,丙车无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甲车因未设故障警告标志牌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死者补偿费16795.24元,二伤残者补助费6000.00元。甲车已于1996年7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座人员责任险等。
简介: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侵权责任,一般都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区域(如施工现场),并且不是我们常见的小型汽车而是特种车辆(水泥泵车)在作业状态下而非行驶状态下,由于特种车辆的司机操作不当,泵管大幅甩动,致使正在施工的人员头部受伤,并最终造成死亡的事故。经查,特种车辆所有人为上海某石方公司,上海某石方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者系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的员工,被派至上海某工地施工。此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得到该特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在交警没有对事故过错责任进行划分的情况下,该如何赔偿?赔偿比例、赔偿数额以及在特种车辆司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作为受害者家属该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简介: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