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①,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是故意,造成肇事后果是过失。第二,认为该罪在主观方面
简介:一、模糊模式概述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可以粗略地概括为五种理论模式:正式模式(Formalmodels)、民主模式(Democraticmodels)、政治模式(Politicmodels)、主观模式(Subjectivemodels)和模糊模式(Ambiguitymodels)。其中,模糊模式是在70年代提出、80年代形成的一种较新的教育管理理论模式,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科恩(Cohen,M.D.)、马奇(March,J.G.)、韦克(Weick,K.E.)和英国的贝尔(Bell,L.A.)。模糊模式不是一种单一的理论观点,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