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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试行三年的实践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自主创新的一项改革已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在制度运行中也在不同层面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对这些问题,应寻求其解决并深化发展的路径,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主体、客体、监督方式及监督体制方面实现转变。

  • 标签: 人民监督员 制度 深化 路径
  • 简介: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 标签: 指导案例9号 清算义务人 民事责任 信义义务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同步免费刊载。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法院报》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了查处重婚案件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高检院决定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查处和决定是否起诉,是客观形势和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重视这项工作。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重婚案件,是指被害人不控告而由其他公民、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重婚案件,各地要严格掌握受案范围。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检察业务工作 案件移交 受案范围 免予起诉 证据充分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法院扣押 运输货物 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刑事案件 副检察长 犯罪事实 诉讼参与人 免予追究
  • 简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

  • 标签: 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 审判委员会
  • 简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诉讼 服务中心 司法为民 于全 党的群众路线
  • 简介:(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罪名 刑法修正案 审判委员会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罪名 刑法修正案 刑法分则
  • 简介:<正>一、引言1983年,阿拉伯世界的知识分子成立了一个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免受阿拉伯国家侵犯的组织。他们写道:"过去的三十年,见证了阿拉伯世界民主和自由的完全丧失……今天,阿拉伯国家的权威是建立在恐吓、镇压和笼络收买上的。"[2]当这些知识分子将他们的宣言提交给联合国的时候,他们的母国表现出一种不寻常的团结,联合力量来拒绝给予他们获得所寻求的观察员地位。[3]这些国家将它们之间数十年的恩怨暂时搁置,来阻止一小部分专家和学者无伤大雅的声明。

  • 标签: 阿拉伯世界 人权运动 人权问题 政治自由 穆巴拉克 埃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