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追偿制度自创设以来,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追偿条款基本上衍变成“休眠条款”。对于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学界从立法角度、执法角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从行政管理中公务员惩戒制度视野来看,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存在背离公务员惩戒制度基本原则的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国家追偿制度的实施。立足于公务员惩戒制度角度,国家追偿制度必须立足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国家追偿范围须以不损害公务人员的创造精神和责任心为限,国家追偿数额以保障公职人员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为限,国家追偿制度设计应当考虑责任人的现实能力,慎用经济责任。国家追偿制度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①1994年,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即设立了国家追偿制度,之后2010年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31条再次明确了国家追偿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赔偿义务机关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情况非常有限。据有关权威人士披露,根据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仅占财政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例如,同期湖南省的追偿率为2.64%,黑龙江省的追偿率为2.1%,北京市的追偿率为4%。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②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追偿条款基本上衍变成“休眠条款”,亟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国家追偿制度的有效性。但正如法谚所云,法律的生命�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