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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审判监督程序,通常又称再审程序,是司法饥关用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特别纠错程序。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无疑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一套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再审程序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却过于原则、过于粗陋,操作性不强,难以发

  • 标签: 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 改判标准 立法构想 保障法
  • 简介: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等'三大标准',首次将教育政策法规列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前教育的课程,并提出了课程目标和学习的具体内容,给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三大标准'背景下,教师教育机构必须按照'三大标准'的要求深化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改革,改革措施包括:面向所有师范生开设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根据培养目标统一课程名称;进一步细化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课程目标;合理安排学时和学分;加强教育政策与法规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 标签: 三大标准 教育政策 教育法规 课程 改革
  • 简介:DVD事件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纠纷的标志性事件,一直持续不断地引发着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不同角度的思考。本文是从DVD标准所直接或者隐含专利权路径跟踪入手,深度剖析专利标准化的历程,以分析当前政府、企业不同层面的标准和专利战略实施问题。

  • 标签: DVD 标准 专利 技术壁垒
  • 简介:信用证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重要的支付工具。然而,作为信用证交易中心环节的银行审单却由于标准的分歧和争议致使信用证的拒付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的考察和剖析。

  • 标签: 审单 银行 信用证交易 国际贸易 单证相符 拒付
  • 简介: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土作会议精神,探索实践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今年3月,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同济大学法学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研讨会,笔者结合研讨会各位领导、专家的观点,对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提出浅见,以期对推动该项工作起到建设性作用。

  • 标签: 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 差异化 人民检察院 政法工作 探索实践
  • 简介:又是岁末,农民工讨薪艰难的事件屡见于报端。我们选取了发生在北京大兴的一起农民工用极端手段讨薪的案件,对行为人涉及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关注案件定性疑难本身,更在于提醒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应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同时也彰显司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 标签: 法律标准 司法判断 司法认知 相统一 案件定性 此罪与彼罪
  • 简介: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称简“FIDIC”合同)中工程师的角色问题一直是国外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工程师既是业主的代理人,为业主的利益管理工程,同时他又是公断人,对业主和承包商的争议有决定权。律师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业主和承包商却极力推崇这一作法的高效性。基于这些争议,FIDIC组织提出了改革方案,由评审团或裁判代替工程师行使裁决职能。笔者以为,这种改革方案虽然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却大大降低了工程的效益。为此,笔者设计了一种公正与效益兼容的机制

  • 标签: 业主 承包商 工程师 评审团 裁判
  • 简介: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单薄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时所用的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提起公诉的证据审查更严格于批准逮捕时的证据标准,因而很难避免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出现。这类诉讼风险发生在合理的限度内就是正常现象,国家应从立法上建立相关的制度来应对此类合理诉讼风险的出现。

  • 标签: 单薄证据 刑事案件 逮捕证据
  • 简介: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找到可操作的、有如标尺一般精确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证明标准却是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体现为主观把握的、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程的且有必要加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则通过规制裁判者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新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分享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当然,这个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由多个的相互独立的裁判者个人分享;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以及社会舆论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

  • 标签: 刑事证明标准 作用原理 规制 机制
  • 简介:<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生效实施。本次修改总体上强化了检察职能,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方式与途径,给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更加细化,尤其是增加了单纯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时检察机关即可提请抗诉这一规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本文通过

  • 标签: 刑事抗诉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程序违法 法律监督
  • 简介:劳动教养戒毒效果评估是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通过戒毒效果和改进戒毒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对戒毒效果评估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研究工作的艰巨性,使得戒毒效果评估体系与标准的研究工作滞后,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评估制度和机制,也没有形成起一套科学、完备的戒毒效果评估体系,因此,给评价和衡量劳教戒毒工作效果带来一定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教戒毒工作的开展.

  • 标签: 戒毒效果 评估体系 劳动教养 标准研究 重要组成部分 效果评估
  • 简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标签: 再审民事判决书 写作标准 司法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
  • 简介:我国2012年民诉法及其2015年司法解释对应诉管辖虽有规定,但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被告除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往往还伴有其他行为,这些行为给应诉管辖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考察分析英国、新加坡、津巴布韦、波兰、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应诉管辖的不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也不出庭的,不应认定构成应诉管辖;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对不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而出庭主张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应认可;司法解释对既提出管辖异议又进行实体答辩的不构成应诉管辖的规定值得商榷,从程序经济性和安定性角度看,此种情形宜认定为构成应诉管辖。

  • 标签: 应诉管辖 协议管辖 管辖权异议
  • 简介: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不同观点。我国司法解释结合了两种学说,具有理论上的先进性,但在操作上不易理解和执行。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把主观说和客观说结合起来,可以根据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然后再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结合状态,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划分为过失关联型和行为关联型。

  • 标签: 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 过失关联型 行为关联型
  • 简介:过失是一个主观范畴,而过失的判断标准却只能是客观的。为适应社会变迁,过失的判断标准一直受价值取向的影响,游走于行为人中心主义与受害人中心主义之间。过失的内在法律结构为,损害的可合理预见性及损害的可合理避免性;而判断损害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需要运用理性人标准。信赖保护原理之下的过失理论,以受害人可合理期待的理性之行为人的行为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过失之有无。这样,可以在保护受害人的合理信赖的同时,兼顾行为人利益,并可统合"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建立统一的过失理论。

  • 标签: 过失 过失标准 信赖原理 理性人 子群体
  • 简介:“无效果—无报酬”注释1.填入代表被救助财产所有人的签约人名字,如果可能,船长也应签字。2.第四行应始终填入救助人的名字,并且不论何时,当由救助船的舶长或代表救助人的其他人签约时,船长或其他

  • 标签: 救助人 LOF1990 财产所有人 劳合社 仲裁员 救助报酬
  • 简介:<正>一、合并条例前的"早期阶段"1957年的《欧共体条约》不包括任何控制合并的具体条款,尽管欧共体委员会很快在1966年认识到某种欧共体合并控制是必要的,但是成员国一直不愿意将权力让渡给欧共体,且成员国根本没有就合并控制的必要性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利用《欧共体条约》的第82条及81条来防止通过接管和收购获得其他企业的控股权。

  • 标签: 市场支配地位 审查标准 欧洲法院 欧共体条约 寡头垄断 企业合并
  • 简介: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相关法律和规章增设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制定了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并明确要求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由于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对其进行发现或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无线通信类的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除了常规的检验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检测。本文首先介绍了窃照专用器材检验鉴定工作的背景,对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了初步分类,然后介绍了使用频谱分析仪、天线和电磁屏蔽箱对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进行技术检验的方法,最后针对实际的案例介绍了频谱分析仪的具体使用流程及相关参数的设置方法,频谱分析的结果为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 标签: 窃照专用器材 无线通信 频谱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