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找到可操作的、有如标尺一般精确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证明标准却是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体现为主观把握的、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程的且有必要加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则通过规制裁判者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新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分享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当然,这个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由多个的相互独立的裁判者个人分享;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以及社会舆论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
简介:我国2012年民诉法及其2015年司法解释对应诉管辖虽有规定,但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被告除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往往还伴有其他行为,这些行为给应诉管辖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考察分析英国、新加坡、津巴布韦、波兰、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应诉管辖的不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也不出庭的,不应认定构成应诉管辖;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对不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而出庭主张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应认可;司法解释对既提出管辖异议又进行实体答辩的不构成应诉管辖的规定值得商榷,从程序经济性和安定性角度看,此种情形宜认定为构成应诉管辖。
简介: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相关法律和规章增设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制定了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并明确要求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由于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对其进行发现或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无线通信类的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除了常规的检验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检测。本文首先介绍了窃照专用器材检验鉴定工作的背景,对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了初步分类,然后介绍了使用频谱分析仪、天线和电磁屏蔽箱对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进行技术检验的方法,最后针对实际的案例介绍了频谱分析仪的具体使用流程及相关参数的设置方法,频谱分析的结果为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