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对象及行为的复杂多变,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盗窃罪的客体进行再界定,继"所有权说"后又提出了"本权说"、"占有说"、"财产权说",文章在对各个学说出现的背景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各个学说批判传统学说的不当之处,明确"所有权说"的合理之处,
简介:<正>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5岁,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利川市汪家营区白洋乡农民。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3月19日下午,到利川市都亭镇东街居委会"宾如家"旅社准备登记住宿时,发现该旅社登记室房门左边走道处的旧灶台上放有两袋大米(米是东街卫生院拌有"敌鼠纳盐"灭鼠药饵),张趁无人之机,将其中一袋13公斤米盗走,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个体汽车户曾某,得款8元,当曾某提出"米太孬"时,被告人谎称"这米是受了症的"。曾家7人食用后,均出现嘴鼻出血,腰痛,大小便带血,引起中毒。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再次窜到"宾如家"旅社,又盗走另一袋(31公斤)米,仍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建筑队包工头黎某,获赃款18.6元。黎某一家及民工计11人食用后,都引起中毒住医院治疗。张某的行为先后造成18人中毒,其中民工刘某、谭某二人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简介:肖杰因高考落榜和父母大吵了一架,接着离家出走,只身一人来到了省城,他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找工作。这天,肖杰去应聘快递员,双方都比较满意,但快递公司有个要求:快递员需要自己带车,电动车、摩托车或者汽车都可以。这可难住了肖杰,他身上带的钱怎么也不够买辆车啊。晚上十点多,肖杰一个人在江边转悠,正打
简介: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舍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同时降低了盗窃罪的量刑。从盗窃罪整体趋于轻罪、保持盗窃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非情节严重之盗窃未遂不予定罪处罚等角度分析,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在此前提下,对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点、既遂点进行进一步探索;对盗窃记名、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开锁类工具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进一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