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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确实难以区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研究。[1]我们不能给予同时性这概念以任何绝对的意义;两个事件,从一个坐标系看来是同时的,而从另一个相对于这个坐标运动着的坐标系来看,它们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同时的事件了。[2]

  • 标签: 诉讼案件 坐标系 事件
  • 简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在限制论、罪名说与扩张论、罪行说的对立,而限制论和罪名说应该得到提倡;现行珊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应该突出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之保障。即使从立法上扩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必须经过反复论证。

  • 标签: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立法建言
  • 简介:金钼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集产业投资、产业经营、资本经营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7年底,资产总额252亿元,拥有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单位及二级单位,在册员工8000余人。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代又一代金钼人戮力同心,秉承“诚信创新领先”的企业精神,不畏风雨,开拓前行,使公司从60年前名不见经传的单一矿山,发展成为全球行业内唯一拥有完整钼产业链条、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矿业集团。

  • 标签: 公司改革 钼业 侧记 大型国有企业 二级单位 全资子公司
  •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 标签: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 标签: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 简介:20世纪6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大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融合。在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主导下,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斥普通移民、优惠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的政策。一些东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技术和投资移民制度。这些现象标志着国际向内移民模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型。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它国技术和投资移民经验,以吸纳高端移民为重点,按照一定的逻辑路线和标准,细化、完善本国的向内移民法律机制。

  • 标签: 向内移民 高端移民 移民机制
  •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可以预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义重大,难度也很大,目前对于如何修改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为此,我们约请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实务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撰写了一组论文,谈谈他们个人的观点,期望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够有所助益。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规划 立法计划 专家学者
  • 简介:使用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是确定是否为类似案件。中国法官在实践中判断待判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相似的主要支点是案件争议点和关键事实。使用指导性案例要妥当进行类比推理。指导性案例的不同部分在案例裁判中具有不同作用,其指导性也具有多重形式,可普遍化是案例使用的基本要求。不能因指导性案例可能的偏差否定案例指导制度。为了实现公正与法治,需要变隐形使用为明示适用。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类似案件 类比推理 指导性 指导性案例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