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罗金钗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稳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侵犯有的来自学校,有的来自同学,有的来自社会和家庭,但主要来自学校。首先,学校的某些实施行为在性质上不合法。我国现行《教育法》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都授权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但均未授予学校对一切违纪行为有公开训诫的权力。其次,学校依法处罚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使其改过自新,而非使犯错误、违纪的学生在大庭广众之下蒙羞。再次,公布学生学习成绩“排行榜”,激励的是前几名少数学生,大部分后进学生受打击和伤害。如果学生长期处在失败的体验上,对其身心发展有害而无益。
简介: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承袭过去政府与学生间的关系,以高校权力本位和学生义务本位为特征。伴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做出了新的回应。在这种趋势下,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增设条款和修改条款的方式,在立法理念、高校权力规制和对学生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进行了新定义。在实践与理论、立法与司法共同作用下的校生法律关系变革过程中,我们要对高校的校规保留问题引起重视,并要尽快突破学生权利司法保障中的阻碍。
简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一案,为学生状告学校获得法律救济打开了司法的大门。但是,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北京科技大学,理所当然地拥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权,法律封高等学校各项权利的规定以及由“国务院授予”的学位授予权,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政府规制措施,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授权,因而,北京科技大学也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而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封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以一个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高等学校为“被告”,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案,并封北京科技大学的内部规章制度行使了其并不拥有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发展”着法律。
简介:2006年10月21日至11月9日,由国家商务部和教育部主办,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承办的“非洲国家法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研讨班”在湘潭大学举行。来自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加纳、乌干达和坦桑尼亚六国15名法律官员和学者与会。与会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宪法、刑法、民商法、劳动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角度,对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这是中非法学界首次就如此广泛的法律问题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与会代表在北京参观考察期间,湘潭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非洲法律教育与法律文化论坛”。中心主任洪永红教授还应外交部之邀请,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