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吸收了自1988年年底开始试行企业破产制度以来企业破产实践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进行整合和重塑。它的施行,对于规范统一的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将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区分开来,既公平地界定了两者的不同责任,又体现了立法者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对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也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当然,有些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起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对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简介:任意性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性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与补充性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任意性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处理的混乱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确保实现担保物权审查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简介:目前我国主要有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投诉协调处﹙中心﹚三类平台处理外资对行政机关的投诉。这些平台下的投诉机制通过协调处理外资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外资软环境,但也存在诸如投诉机构分散及定位不清晰,处理的争议范围过于宽泛、处理投诉的方式不尽合理、解决争议的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以我国制定“三法合一”的《外国投资法》为契机,建立新型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外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构建应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蓝本,并明确、细化其法律地位、受案范围、处理方式与程序、处理结果效力、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机制的衔接协调等方面的内容。
简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通过构建由地方立法、诉讼、律师和地方法学教育等4方面组成的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实证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与层次聚类分析相结合的综合集成评估方法,对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评估与比较,将中国31个省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分为领先型、挑战型、追赶型和后进型4个集团,并通过采用灰色相关度分析的方法,将4项法律指标分别与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等4项社会指标进行灰色相关分析与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各省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是极端不均衡的。在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各法律指标的相关社会影响中,影响的效果钛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从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层面和影响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各个因素层面出发,我们应采取缩小我国各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非均衡差异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