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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某市橡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该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850.8万元,比1996年度增加175万元,实现增值税170.2万元,比1996年度减少28万元。1998年3月份该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汇缴检查。检查人员在同该厂有关领导进行座谈中发现,该公司为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为周边业户提供用电,并定期按规定标准收费行为。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了严格检查。经查,该企业账簿中并没有收取周边业户电费业务。在审查其往来账簿时,从“其他应付款雷厂工会”账户中发现,该厂每月都有向厂工

  • 标签: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查人员 应交税金 税务机关
  • 简介:税务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裁量失范的问题已经广受社会关注。集体、个体利益需求与权力寻设租,团体政治意志、税收任务与计划,法律的本身的抽象性、滞后性、不全面性和税务法律制度的缺陷是税务行政裁量失范的主要原因。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裁量依据三位一体的规制系统是对税务行政裁量失范进行系统化法律规制的合理选择。

  • 标签: 税务 行政裁量 权力失范 法律规制
  • 简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立法目的.保障当事人诉讼、完善证据制度。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执行等方面作了诸多实质性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功能导向明确,价值指引清晰。税务机关应当适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在理念思维、实施决策、出台制度、内外管理、行政执法、税收服务.化解争议以及诉讼应对等方面谨守权责边界,坚守法治底线。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司法审查 税收法治
  • 简介:李建拒不交税殴打税干被拘留黔县渔亭镇临时经营业户李建拒不交税,并殴打税务干部.日前,被司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996年2月13日10许.黟县国税局渔亭所税干董重庆、夏浙恩在渔亭个体集贸市场对临时经营业户进行纳税检查,当他们来到李建临时经营的...

  • 标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个体集贸市场 行政拘留 税务干部 软组织挫伤 具结悔过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受教育的司法保障经历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保护的多次变迁,历经对受教育行政可诉性的司法默认,再到对民事可诉性从确立到废止的转变,而后通过对行政可诉性的持续事后立法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前“重视行政诉讼,轻民事诉讼”的受教育司法保障现状。

  • 标签: 受教育权 民事可诉性 行政可诉性 司法实践
  • 简介:现行法律法规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原则、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但由于部分规定不够明确、裁量权力空间偏大、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致使出现权力运行不规范、过罚不相当、甚至权力滥用的情况,有损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应当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切实加强和改进税收立法,适当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细化处罚执行标准,强化内外部监督工作,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 标签: 税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执法监督
  • 简介:税务行政裁量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对如何处理既定事实和法律要件的法律后果部分进行有限度、有理性的选择的权力.目前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税务行政裁量概念的法理意义及其双重性、行使税务行政裁量的原则要求、税务行政裁量滥用的控制路径以及如何规范行使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热点难点问题.

  • 标签: 税务行政裁量权 合理原则 滥用 控制
  • 简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登记制度.

  • 标签: 不动产物权 登记制度 要件主义
  • 简介: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纳税人在纳税纠纷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其目的在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新征管法在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同时,却未对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的问题做出实质性变动,只是增加了“或者相对人提供相应担保”作为一种变通手段,试图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根本无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显然,立法者在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时面对该问题的态度仍旧是更突出于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利益。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充分保障个体利益的立法趋势却也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在为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保障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只注重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个体利益的充分实现。

  • 标签: 纳税人 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权 行政救济权 税收征管法 中国
  • 简介:某法院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立案,让某地方税务局成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来审理税务机关与享有担保的第三人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一种解决非破产案件中税收优先争议的新模式。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法院采用居中裁判来“定争止纷”时,没有拘泥于其不应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参加优先诉讼的狭隘观念,摒弃不愿当被告的“耻诉”思维,积极依法应对,追回了上百万欠税。这表明面对特定的涉税争议,税务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依法行使民事法律权利,已经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种实践要求。此外,将欠税公告作为税收优先产生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非破产清算中税收利息(滞纳金)应当优先受偿,通过修法强化和完善税收优先,不失为这个司法判例的重要启示。

  • 标签: 税收优先权 争议案件 民事诉讼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