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九、对商品充满自信要向人类出售幸福“我认为自己从事的生命保险工作是在为人类出售幸福。”这是在几年前,当时担任朝日生命保险公司经理的藤川博先生对我讲的话,我觉得他的话对极了。我为自己有幸从事如此伟大的工作而深感自豪。生命保险被誉为是神圣的事业,我感到的确如此,致力于这项神圣事业,正是我生存的意义。我的坚定信念,就是由此产生的。推销员对自己向顾客销售的商品缺乏自信和自豪感,则是不可能做出优异成绩的。我推销的是世界上质量最好、人们生活必不可缺的最佳商品,唯有怀着这种信念,才敢于去竭力劝说顾客,才能够顺利销售。生产公司的推销员也好,销售公司的推销员也好。对待这个问题都一样。不论是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还是先从其他公司购进产品去出售,在销售商品这一点上,可以说完全一致。
简介: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严格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身份和比例限制,界定了业务范围和定位,明确了和控股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确立了保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
简介:保险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中国保险业和保险会计准则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它的实施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人们在对经济后果思考的同时,也对新准则的执行效力和是否能推动中国保险业持续与稳定发展表示担忧。本文首先归纳和总结非寿险业实施保险新会计准则的预期正面经济后果,其次探讨其实施新准则的预期负面经济后果,最后基于经济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