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四十年来,我国校外培训行业的市场准人管制逐步从行政审批模式向负面清单模式转型,但在转型过程中仍有诸多不足亟待解决。各界呼吁政府提高教育培训市场的准人标准、加强事前审批监管,这种行政监管方式忽视了教育培训产业的特征,也不利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公平竞争。从规制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理论的三个理论维度来看,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中应当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借鉴日本、美国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准人管制经验,不仅要依靠市场机制保障校外培训行业的竞争秩序,还要厘清与行业协会的监管责任分工。因此在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准人管制转型过程中,有必要明确市场准人的负面清单,清理在准人环节对于资质获取、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法规政策,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同治理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监督机制。
简介:一、公民教育是把公民培养成为责权主体的过程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教育也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积极、自主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责权主体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国家,公民概念有所不同。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始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沿用。这时的“公民”主要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到了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人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上帝和君主,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