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为了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变部分企业被动亏损的局面,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经营形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94年以来,大同市在部分“边、小、微、亏”国合商业企业中推行了“国有民营”或“集有民营”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国有民营的主要形式大同市共有国合商业企业712个,其中,大中型企业178个,小型企业584个。到目前为止,实行了国有民营的企业(含门店)为633户。其中:商业企业59户,占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9.3%;供销社系统320户,占国有民营企业的50.6%;物资企业1户,占国有民营企业的0.16%。
简介:在土地执法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位将建在划拨国有土地上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他人从事商业经营,出租期限一般均在五十年左右,有的甚至长达七十年,并一次性收取高额的租金,这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尽管、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但对房屋租赁的期限尚未做出具体规定,而虽然对这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但这个条例颁布时间早,法律效力等级也比较低,如果不辨析适用,土地执法部门根据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极易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笔者现就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从法条法理方面结合案例予以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