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简介:厘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是完成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对接的基本步骤,也是促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基础环节。因此,要实现两者完美对接,首先就需要辨析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对于两者的关系,我赞成其属于不同行为范畴的环境侵权。首先我从"生态环境"一词的不同解释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适用"生态环境""生态与环境""生态""环境"等词的理论更为合理;接着再从两者不同特征出发,从而理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破坏生态是不同于污染环境的行为范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的归责原则并不完全适用"破坏生态"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