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针对《修正案(草案)》的具体条文,按照先后顺序,特提出以下意见:1.《修正案(草案)》第12条第1款后,建议增加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2.《修正案(草案)》第14条,建议条文中不写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方式放在相应的程序中规定即可。3.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15条。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对诉讼有指导意义,但这条几乎与诉讼无关,"支持"很空,没有操作性,写在法典中多余。4.建议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民诉法的完善上都有必要规定这一原则,其意义一是大力倡导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诚信诉讼,营
简介: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是学校对学生具体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学与研究单位,承担全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学院的教学科研机构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和科学技术教育系两个系(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包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5个教研室,科学技术教育系包含科学技术教育专业和科学技术史、科技哲学2个教研室;学院下设的管理机构有学院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另外,学院还有经济与社会发展、科技文化与创新两个研究中心,有边疆经济、远东科技与社会发展两个研究所。
简介:目前学界对近代留学史的研究中缺乏对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的充分论述,而法律史学者的研究则并未涉及《法政速成科关系资料》这份重要的资料。据这份资料的显示,政法速成科系曹汝霖和范源廉两位留日学生发起,得到梅谦次郎和志田钾太郎等一批杰出教员的支持而启动。自1904年到1908年,政法速成科共招收五班1885名学生,培养了夏同貅、汪兆铭(汪精卫)、程树德、居正、沈钧儒等清国和民国时期的政法精英。作为一个一时的策,其成就是突出的,但是其学制太短、教学深度不够的问题是不可否认的。而这批留日学生因此段经历而产生的亲日作风以及因此对中国近代史造成的影响则不得不说是时代的悲哀。
简介:青年失业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峻,成为中国政府日益重视的现实课题。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具有多重因素。经济增长方式不协调和高校教育模式的计划性与就业的市场化之间的矛盾成为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由于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和大学毕业生沦为边缘群体事件频发。2012年,第一批“90后”大学生步入就业市场,未来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就是“90后”的就业问题,大学生的发展问题也就是“90后”的发展问题。因此,要研究“90后”大学生的发展特点,建立与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就业社会政策和创业教育制度等相关政策势在必行。
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