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法律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其中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发展尤为突出。不仅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谅解的重要制度刑事和解正式纳入规范范围,更新的刑法个罪的司法解释也频繁出现被害人谅解的相关规定。但是被害人谅解不仅限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它还可能对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刑罚裁量产生影响。追根溯源,被害人谅解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的基本依据是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它不能脱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独立存在,对司法结果的影响也要受到其他量刑情节和司法裁量权的限制。并且在适用的过程中,被害人谅解的制度化演进,如被害人影响陈述或者量刑建议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刑事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
简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对受到特定犯罪侵害而又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963年10月25日,新西兰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人补偿法》。随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芬兰、丹麦、挪威、法国、卢森堡、比利时、波兰、意大利、葡萄牙、瑞士、西班牙、冰岛等国家相继制订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理论基础略有区别,有的持国家责任论,认为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有的持社会契约论,认为确保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源于公民与政府间自然缔结的社会契约,保护刑事被害人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有的持社会福利论,
简介:一般的伤害案件,往往是“大律师”们所不愿受理的,因为此类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工作繁琐,诉讼难度并不比其他案件小,有时还会遭遇无赖当事人的纠缠和攻击。凭心而论,受害一方在身体遭受伤害以后,即使获得了法定的赔偿,实在也难以完全弥补其肉体。精神上的创伤,赔偿总无法抵销创伤。一般而言,受到伤害来请律师索赔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弱者,他们一无财,二无势,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就社会角色来讲,他们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法律的救济,但由于不懂法律又缺乏经验,对他们来说,诉讼并非易事。作为一个律师在接手这类案件以后如何尽量为自己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赔偿,很少见到有律师来进行总结和探讨,笔者在这里略抒浅见,以
简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Criminalvictimassistance)是指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通过法定救济程序,给予相应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的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国家法律责任说、社会福利说、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犯罪风险分担说、侵权赔偿替代说、平衡保护说、预防犯罪说、公共援助说、社会保险说和社会正义说等。我国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需要考虑各学说的立足点,合理的借鉴国外的经验,考虑到救助的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建立以社会福利说为主,合理吸收其他各学说的优点,尤其是强调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国家的重要作用以及风险的分担的原则是比较可行的,也是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合理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