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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个国家的一切机关、企业、团体,是否清正谦洁,标志着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精神素质;这不仅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而且严重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声誉与地位。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否清正廉洁,则涉及到个人品格与价值问题,

  • 标签: 公私关系 私利 个人欲望 社会公共利益 共产党员 公与私
  • 简介:在西方的国家治理话语体系中,政府、市场、社会之间是建立在分离和对立基础上的“大小”“强弱”关系,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如“政治衰败”“失败国家”等一些国家治理质量低下的现象甚至引发全球性危机。我们应该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确立国家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发挥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更为积极的功能和价值,构建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符合国情特点、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国家治理话语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话语权。

  • 标签: 国家治理 二元对立 良性互动 国情特点
  • 简介:一积极推进武汉廉洁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廉洁武汉,是践行我们党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目标的实际举措。早在1947年,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提出,要废除腐败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党的历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廉洁政治建设。

  • 标签: 廉洁政治 城市建设 武汉 毛泽东同志 贪官污吏 政治建设
  • 简介:1999年3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威严肃穆,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被告人李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形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席上的稚气未脱的年轻女犯李平神色黯然,失声痛哭。

  • 标签: 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 有期徒刑 罚金 判决书 审判长
  • 简介:江泽民在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指出,近期内要着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二是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紧紧抓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出问题,刹住群众最不满意的几股不正之风,年内要见到明显成效。”在这里,江泽民把廉洁自律工作列为当时反腐败工作的首位,反映了他对党政机关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殷切希望。其后,江泽民又在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他说:“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

  • 标签: 《江泽民文选》 廉洁自律工作 领导干部 以身作则 中央纪委 反腐败工作
  • 简介:习近平反腐倡廉语言艺术包括内容和形式两部分:艺术内容回答了“反腐倡廉的现状”、“为什么要反腐倡廉”、“怎样反腐倡廉”等基本问题,强调当前反腐倡廉的现实迫切性、极端重要性和反腐倡廉方针科学性;艺术形式是艺术内容的表现方式,习近平结合个人阅历,在讲话中善用大白话、大实话,善用形象比喻、诗文典故和俚语,善用生动事例并身体力行,形成了独特的语言风格和语言技巧。习近平反腐倡廉语言艺术在增强干部廉洁教育感染力,丰富干部廉洁教育内容素材,提升干部廉洁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做合格干部等方面有着重要价值。

  • 标签: 习近平 反腐倡廉 语言艺术 干部廉洁教育
  • 简介:当前,廉政建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如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对大学生进行廉洁教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因为大学生是将来国家建设的宝贵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因此,廉洁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中也包括“廉”的素质。廉洁素质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规范、信仰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是高校培养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素质的人才是人性完善的人,而人性的完善应该是德、智、体、关的全面发展,清正廉洁实质上是做人的底线,是人性完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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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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