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务的视角而言,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而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又取决于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向来有不同之看法,而且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争论也非常激烈,当前学说上通说认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失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有鉴于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也决定着交易中所产生之风险的负担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利益至巨。本文详细考察了合同法上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归责原则,从而最终得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文章认为在契约自由原则或者说私法自治原则下,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形式之违约责任、交易中的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官则应当通过解释当事人之合同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而加以确定,在确实无法探明当事人之意思时法律则应当依据不同之合同而模拟当事人通常所有之意思而加以规范,而不是整齐划一地加以规范,否则必将抑制交易之多样性。
简介:摘要学校管理是多方面的,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领域内的改革也加快了进程。学校在教育市场的竞争中增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诉求。教师是学校的主人,教育工作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面对我国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偏低的现实,无论是中央教育部还是各个学校都开始重视教育管理。在人本管理中,激励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潜能,因此,激励原则成为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