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实现依法治国,司法守法却是必备条件。(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凝聚着自由、平等、公正效益的恒定价值和神圣信仰。法律只有实现,其价值才能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得以实现。要使法律转化为现实,根本途径有二:一是守法。即社会主体自觉,积极进行适法性行为,使法律在遵守中得以实现,此为守法;二是执法。即在社会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通过行政、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法律。在当今中国,两者之中,以后者更为重要。我国从过去倡导的加强法制,演变到现在的法治,并非是字面的形式差异,它揭示一个深层的含义,光有法律不行,必须使法律变为现实。在法律变为现实过程中,司法守法则是灵魂和核心所在,并且也是衡量法治社会的基本尺度。
简介:在残酷的革命斗争年代,出于取得合法性的政治紧迫性,大众化司法成为人民政权展示其民主实践成就的重要政治象征。然而,司法的大众化实践却存在与生俱来的政治技术难题:如果允许缺乏政治觉悟的普罗大众完全自主地广泛参与司法决策,则有可能导致“法意”被“民意”所裹挟,这并不利于人民政权“改造社会”之目标达成。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塑造出一种“法意”兼顾“民意”的实践典范,但这种政治化典范所能起到的道德示范效应与实践应用价值是有限的。对于那种有可能影响政治宣传效果的“非典型性”实践,必须以相对于公众而言“不可视”的方式掩藏起来。在唯有“讲政治”的“典范”才具有“可视性”的二元体制中,“个体”的主体性价值与意义难以得到自我呈现,这反而在事实上压制了司法的民主决策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