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近代意义上的预算制度起始于清末筹备立宪。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即是“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准宪法意义上建立了明确的国家预算制度。1913年第一届国会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十八条是预算制度的基础性规定:“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1914年3月2日,北洋政府公布了《会计条例》,10月2日又在其基础上公布了《会计法》。该法第六条规定预算执行前提交立法院审议才生效,非因必不可免及本于法律或契约所生之经费,则不可以追加预算,体现了预算的法制性和权威性。
简介: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一直存在着地位缺失、对预算草案、调整和决算监督不力的缺陷。为此,从实体而言,预算法律制度必须在主体、分项审批的责任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在程序上,重在审查时间上进行修改,从而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预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