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于2014年首批认定首批450家住院医规范化培训基地。对于师资培训,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培训标准,也没有标准的评价培训效果的方法。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服务需求量大。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深圳市积极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然而,目前培训师资力量存在不足,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培训内容有待优化。因此,建立科学、系统的师资分层分级培训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摘要: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用途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用途限定的特征容易成为申请人与审查员对于创造性评价争论的焦点,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分析主题名称中包含的用途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简介:摘要: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各大医院都开始注重对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放射科住院部的医师,更加需要进行系统而专业的培训,才能够保障他们能够为病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以及治疗。本文对在放射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进行分层教学的必要性进行了初步分析,从而也对如何将分层教学具体的运用到放射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提出了一些策略与建议。
简介:摘要: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需要借助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来达成交易目的。我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正面回应,在第522条第2款中明确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并确认了第三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弥补了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篇幅的限制,《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做出了规定,对于该制度设计过于单薄。第三人在权利的享有受制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弱势主体。就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而言,目前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其所享有的直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未对对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不足必然会带来第三人权利的缺失。
简介: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是否合理,需要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简介: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是否合理,需要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简介: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如何平衡合法权利行使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以及学术文献的分析,发现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同时确保合法手段的使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研究还探讨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拘留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以促进合法权利与人权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