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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个结果
  • 简介: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

  • 标签: 管辖权积极冲突 既判力 标准时 重复诉讼
  • 简介:<正>生效判决之所以被赋予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确定力判力,其最根本的考量在于防止当事人再度对决事项发生争执。而对于在后诉中出现的另一个纠纷是否与前诉的决事项相同的认定,一般都需要从客体、主体以及时间三个层面来加以判断,而这三者分别构成了大陆法系判力作用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也即所谓的判力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以及时间范围。

  • 标签: 既判力 民事判决 时间范围 生效判决 民事法律关系 执行异议之诉
  • 简介:刑事裁判的判力就是“刑事决事项”,即具有实体内容的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事项,并在客观上产生禁止刑事追诉程序重复启动的效力。判力的价值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统一,维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以及限制国家专门机关恣意行使刑罚权。我国没有明确承认刑事裁判的判力,不利于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将危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立法应当采用折衷主义模式,承认刑事裁判的判力,将判力的客观范围界定为起诉的犯罪事实。

  • 标签: 既判力 刑事裁判 本质 范围 价值 审判监督程序
  • 简介:在发生判力的案件中,依据判力的理论,当事人及法院须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状态,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撤销和推翻.而提起再审则是排斥判力作用的发挥.但有条件地提起再审值得肯定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以判力理论的角度谈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生判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 标签: 既判力 再审 合理性
  • 简介: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判力范畴。究其原因,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

  • 标签: 既判力 裁判文书 司法适用 审判实践 样本 民事
  • 简介:本文主要在探讨辅助参加与法院职权通知之效力。在辅助参加效力部分,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项规定,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之当事人,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但参加人因参加时诉讼之程度或因该当事人之行为,不能用攻击或防御方法,或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参加人所不知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不在此限。本条第1项之规定于台湾"民事诉讼法"2003年2月7日修法时并未修正。辅助参加人参加后之效果为何,于他造当事人与辅助参加人之间可

  • 标签: 既判力 民事诉讼法 防御方 重大过失 台湾地区 诉讼标的
  • 简介:严肃执法又实事求是—————评海南省法院协助外省市法院执行的指导思想本刊记者戴建志海南省法院目前面临着一个突出情况:协助外省市法院执行的案件逐年上升。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看,1995年有13件,1996年增至50件,而今年上半年就达到50件,来执...

  • 标签: 海南省 严肃执法 市法院 实事求 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
  • 简介: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 标签: 合同诈骗案 王新 数额犯 量刑 未遂 既遂
  • 简介: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实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该危险状态,避免了实际损害的发生,称之为自我挽救行为。该行为并未为法律所合理评价,因而导致一些与社会观念悖逆的极端个案的出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有两种,"遂说"主张将该行为定性为遂后的悔罪情节达到减轻刑罚之目的,而"中止说"主张将其定性为犯罪中止。后者较之于前者无论是从刑法理论上还是从社会观念上都要更加易于接受,但要将其定性为中止也存在不同的论证思路。这只是一个立法或者说司法实践选择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将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自我挽救行为定性为实害犯的中止。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中止 实害犯
  • 简介: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民事诉讼学者对于"判力是否及于判决理由"的议题提出了众多精深的理论。然而这些学说并没有使我们对客观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反而越发地迷失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中。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复杂的理论仍然建构在古典当事人主义的根基之上,固守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而对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积极功能认识不足。

  • 标签: 民事既判力 客观范围 当事人主义 司法能动
  • 简介:<正>一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民事诉讼理论 法律判断 谢佑平 中国刑事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理由基本上否定了着手后脱离共同正犯关系之可能,认为只要犯罪遂,则所有共同正犯皆成立该犯罪之遂犯,一律排除中止犯之可能性。对于这种遂排除中止犯成立之原则,有必要借助共同正犯之脱离的概念作更深的探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作者认为,在共同正犯脱离的场合,即便结果发生了,若其欠缺与行为之间的归责关联,不论根据无相当因果关系抑或是客观不可归责,都将排除结果之归责,在此种情形当然不应否定中止犯成立之可能。

  • 标签: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中止 共同正犯之脱离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判力展开,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效'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效'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效'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效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 标签: 判决效力 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 既判力 既判力扩张 反射效
  • 简介: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产生了对权威判断的需求,而“有错必纠”对我们而言又几乎是天经地义的原则,所以判例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调和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对判力本质论的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到对待再审制度的不同态度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目标的统一之下是可以协调的。再审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而此种合理性又应当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在我国,对判力的立法和再审的启动便是值得审视之处。

  • 标签: 既判力 再审的合理性 再审的条件
  • 简介:证券监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函等可以作为内幕交易刑事违法性司法审查的证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应对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刑事转化、综合论证、分析以及司法释理。无法设定统一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判断规则,应根据判例总结具体情形下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判断经验,合理判断内幕信息是否形成。对资产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同为一方控制的,一旦进入磋商状态,即可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没有关联或控制关系的,进入实质性磋商状态的,可以认定内幕信息形成。

  • 标签: 内幕交易罪 上市公司 司法实践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幕信息 刑事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