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既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既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既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既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畴。究其原因,既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既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既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既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既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既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既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既判力展开,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效'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既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既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效'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既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效'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效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