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简介:医疗损害鉴定在公信力、中立性与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其不信任,影响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调研发现,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之重新鉴定比率高,针对鉴定意见的上诉率高于一般案件,鉴定的投诉信访量大,患方对鉴定工作的配合度低。问题的成因除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失衡,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有异议。可能的进路在于改造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性,合理把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简介:在宋代民间诉讼风潮以及法律庞杂化、理性化、近世化的时代变迁下,宋代士大夫形成了“争诵律令”的习法风尚;树立了“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的司法公正理念;践行了“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以及“金科玉条,凛不可越”的依法审断精神。实际上,即使在涉及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家产讼案中,情理亦难以颠覆法律。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上述法律品格彰显了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性、确定性的真实面相;昭示了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司法的近世化转型,乃至匡谬学界所谓古代“伦理司法”旧说,皆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同时,对于当代转型时期“法治中国”的建设亦不乏历史的启迪与自信。
简介:法律文化作为描述一个法律系统样式以及精神特质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而极具包容性的概念。“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重新刻画了面向中国法学的世界法律版图。重新审视“一带一路”框架下法律文化的多元化特征和相互影响,将会推动“互联互通”目标的实现。由于历史传统、语言文字、宗教民族、政治经济的差异,应全面、准确认识构建“一带一路”法律版图的艰巨性。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多元化、流动性特征以及“一带一路”的地缘面向,需要重新确立有效的法律文化认识工具和超民族国家的系统单元,推动法学范式转型,促进实践导向型和合作导向型的比较法律文化的发展,为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创造条件。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