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远程工作是伴随第二次现代化的社会变革而发展出的区别于传统的、特定的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一种新型劳动力供给方式。随着我国互联网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借助互联网资源与通信工具进行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这种新型工作形态的出现加剧了劳动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增大了法官对案件裁判的难度。我国现行劳动法在调整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时存在性质界定不清、劳动标准无法直接适用等不足。远程工作是否适用劳动法予以调整,应回归于劳动基准法中对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即从属性判定标准。对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远程工作者,应在现有劳动法框架内,运用下位法进行调整,赋予远程工作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的权利,并在劳动合同确认的工作时间总额内,允许劳动者享有灵活安排的权利。
简介: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我前去应聘。招聘人员让我上机试了试,发现我操作比较熟练,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平时每月先预付工资8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一并结清,我工作到第8个月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根据国家法律枧定,你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而你没有相应证书,只能遗憾地宣布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你已劳动的几个月,公司再酌情照顾性补偿你2000元。”人事干部宣布公司决定后,我头脑一片空白,我干得并不比同工种的其他人差,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应该只给我这么一点报酬,我不知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介:为应对我国《劳动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僵化规定,国家在2012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其中第11条肯定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的非书面化,但在实施过程中,该条款依旧存在着适用困境。本文从《司法解释(四)》第11条出发,从理论和法律实务角度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制度现存问题加以分析,结合利益平衡原则,针对如何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和修正劳动者弱势地位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