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一起案例引出论题:"原告上诉后可否以撤回上诉的名义撤回起诉?"通过详细论证诉权与实体权利、诉权之间、诉权与审判权及审级制度之间复杂的协调与制约关系的理论根据,指出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行使诉权的原因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诉权的行使具有公法强制力保护的外壳;行使诉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是私法性质的权利。行使诉权要受对方诉权、审判权的制约;行使审判权要受诉权和审级制度的制约。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考虑被告是否同意,败诉的原告以撤回上诉的名义撤回一审起诉更应如此,并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法学研究的推进有所助益。
简介:文化宪法作为对宪法上文化条款做体系化解释的重要路径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如何处理'国家与文化之关系'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存有不同意见。'国家与文化之关系'的类型学说作为一组分析工具可以有一定的功用,但不可对其附加宪法规范的属性,尤其在处理经历过巨大变迁的八二宪法时,这一分析工具更不宜成为文化宪法之理论建构的先入之见,应当回归到以宪法第47条之文化权条款为中心的路径,寻求一套有关文化宪法的融贯论述。
简介:本文通过对国外的和中国的、传统的和主流的法律关系理论的追根求源和分析,提出了"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的观点,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靠拢、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提出了狭义的法律关系和广义的法律关系的概念.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行为(包括行为状态等各种行为)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既包括主体之间的人与人之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括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这种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定关系.
简介:有关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早已有之。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原则等理论的发展,国际强行法规则如禁止侵略、奴役、贩卖人口、酷刑、种族灭绝、种族歧视与隔离,对国家豁免理论普遍的权威地位提出了挑战。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却罕见作出基于国际强行法的判决,国家豁免的优势地位似乎依然牢固。本文拟从国家豁免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演变历程入手,论述近年来因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权等理论的提出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之间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同时,通过联合国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判例以及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豁免无冲突的角度,详细阐述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二者的关系,并得出两者并不矛盾、可相协调的观点和结论。最后,笔者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关系的发展方向作了展望,并对我国应如何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作出平衡的问题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