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子它的一项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刑事诉讼法》颁布十年多来,对于这类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很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长春市为例,1986年至1989年5月以来,检察机关没有提起一件涉及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没有发生这类案件吗?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妨碍检察机关提起此类案件呢?
简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在发展进程中遭遇困境。未检制度的独立性要求与实际的附属性相悖等矛盾凸显,在实践中亦存在少捕、慎捕政策未能贯彻落实等问题。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如何做到既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又保护好社会利益,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中的难题。笔者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框架下。对我国的未检制度进行了重构。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下,创设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特殊审理内容。革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机制。如何寻求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衡平是本文所构建的制度所追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