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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的《拿破仑民法典》把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和准私犯)规定在"财产取得的方法"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当中,计有五条(第1382条—1386条),仅占法条总数的0.2%。《拿破仑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之简略,由此可见一斑。《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者在起草时,试图制定一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拿破仑 侵权行为人 侵权法 罗马法 资产阶级
  • 简介: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裁判的结果不统一,影响法的权威性。在比较法上,对于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虽然存在着德国与瑞士的保有人模式、日本的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人模式、法国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模式和英美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但当代各国(地区)司法实践普遍以管理控制标准取代了传统的物权关系标准,并在实践中围绕管理控制发展出类型多样的具体认定方法。以此为镜鉴,在解释论上,第78条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应以实际管理控制为一般界定标准,具体则应交由司法实践在相关案件中结合权属、意志、利益、时间、空间等辅助因素综合裁量。

  • 标签: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所有人 占有人 管理人 物权关系 管理控制
  • 简介:《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 标签: 制售伪劣商品罪 明知 销售金额 罪数
  • 简介:纯经济上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1]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2]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 标签: 纯经济损失 赔偿规则 侵权法 过失责任 英国 美国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 标签: 民法侵权责任编 修订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调整
  • 简介:案情简介1996年8月27日晚约9时,武平县十方镇叶坑村民张顺荣从本村风亭岗自然村步行回家,不幸触及断落在大路上的带电裸护线身亡。事后,张顺荣之妻儿以叶坑村委会疏于管理农村电网,武平县电力公司违章架设线路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因代叶坑村委会行使管理农村电网职责是村农电员,为查清叶坑村委会与农电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武平县法

  • 标签: 转承责任 村委会 雇主承担 雇用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
  • 简介:通过对中国34个产品自损案件和美国49个产品自损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商业关系规则、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及“以危险方式致产品自损”规则是影响产品自损能否依侵权法进行救济的关键因素。中国法院不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很少采纳纯粹经济损失规则,认定不合理危险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可依产品责任获赔。美国法院先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在此基础上,绝大多数法院依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拒绝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中间派法院认可危险方式导致产品的自损可依侵权法救济,少数派法院允许产品故障的自损依侵权法救济。中国受害人在产品自损领域获赔的可能性更高,与美国受害人在其他产品致害领域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

  • 标签: 产品自损 商业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 危险方式致害
  • 简介:监管者在银行破产中享有巨大的权限。在许多国家,利益受损的股东或存款人针对监管者提起侵权之诉,银行法赋予监管者豁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给予监管者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保护不应使得受损方不能获得实质的救济。从经济、政策或正义层面来看,给予监管机构侵权责任的绝对豁免并不合适,绝对豁免与金融体系稳定、效率和正义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维持效率的同时,应当分析受害人和监管机构在损害过程中的角色,而不能采取过于僵硬的绝对豁免的方式,以实现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统一。

  • 标签: 银行破产 侵权责任 过失监管 公共不法行为
  • 简介:“法律与经济学”理论运动在40多年的时间里成为当今美国主流法学流派之一,这在法律思想史上实属罕见。法律与经济学对法学和法律的冲击是全方位的,通过以“思想史的角度”对法律与经济学之“侵权法理论”展开讨论,重点表现在科斯的成本理论、卡拉布雷西的规则理论和波斯纳的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

  • 标签: 侵权行为法 法律经济学 思想史
  • 简介: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的编撰者看来,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公理(之一)”、是构建相应“公共秩序的伟大准则”;这一原则对后世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它依然是各国法律秩序的基础性原则,引导着人们的社会生活。

  • 标签: 过错责任原则 法国法 意义 借鉴 立法 概念
  • 简介:环境法律实质上仅是社会悲剧性地分配资源的一种手段,市场、习俗、惯例和政策等手段都综合参与决定了资源的分配,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环境政策是影响环境法律的重要因素。环境政策实施对于环境法律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公共政策的演进促进环境侵权法律责任机制内在机理的更新;专门的环境政策催生新的环境法律、更新环境法律机制;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环境政策再界定过程,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地方环境政策,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的影响也呈现出多种形态。

  • 标签: 环境法律 环境侵权救济 公共政策 环境政策 政策再界定
  • 简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买受人”,即购房人应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该《解释》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该《解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其中三种情形值得推敲。

  • 标签: 商品房 买卖合同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正>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与此同时,发生在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出现了一新特点。首先,刑事扼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断上升。山东省1986年查处的农民案犯占全部案犯的70%左右。据统计,1982年济南市所属县(郊)刑事犯罪案件占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

  • 标签: 刑事犯罪 犯罪案件 重大刑事犯 检察机关 违法犯罪活动 债务纠纷
  • 简介:<正>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决定》,对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准确有力地惩治犯罪,促进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体健康 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 生产销售假药罪 卫生标准 严重危害
  • 简介:<正>近年来我们制订的民事的与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是应改革传统的产品经济,实践有计划商品经济活动,适应新的商品经济关系的事实和要求而诞生的。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等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我们也不应讳言,就现已出台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以及一些经济立法思想而言,

  • 标签: 经济立法 商品流转 商品经济关系 有计划商品经济 民法典 《民法通则》
  • 简介:<正>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商品经济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社会治安也出现了许多从未有过的新情况,特别突出的是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这不能不使人们引起思索: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刑事犯罪的上升二者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久前,在成都市公安机关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这个问题。会议主持人虽作了“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的答

  • 标签: 商品经济 犯罪趋势 犯罪案件 经济发展 刑事犯罪 社会治安
  • 简介:<正>经济犯罪的形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从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的运行上去观察。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人的反社会的行为,却与该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作用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一定的社会结构及其功能作用,衍生出与该社会结构有关的一定的犯罪形态来。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某些传统的犯罪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质的变化;二是产生出某种新兴形态的犯罪来。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犯罪的质和量也起着相应的变化。

  • 标签: 经济犯罪 犯罪事实 犯罪形态 社会危害性 财产犯罪 反社会
  • 简介: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合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 标签: 知识产权惩 罚性赔偿 人文精神 制度理性 规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