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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他人土地上修建房屋是否构成附合,应区分建筑人的建筑行为是否有权源。如有权源,则建筑物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反之,建筑物和土地发生附合。附合发生后,在确定合成物的归属时,应该在考虑建筑物和土地价值比的情况下,兼顾附合人主观心理状态。在建造人善意建造时,赋予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优先选择权。

  • 标签: 添附 附合 不动产附合
  • 简介:作为我国城市化发展中的特有现象,城中村的形成原因和现存问题都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使用权问题是城中村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城中村改造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导致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甚至主体缺位,城中村集体土地流转受限。城中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明晰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权能实化以及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创新。明晰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权能实化的主要做法是量化分配集体土地资产,政企分开,成立股份制公司统管城中村的集体经济。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创新主要表现为在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整体建设水平较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城市内部的城镇在城市化过程中,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改措。

  • 标签: 城中村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城乡二元化制度
  • 简介: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于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因为过分的干预而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干预的形式主要应该是对土地规划的严格执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中缺乏土地下级所有权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 标签: 土地所有权 物权 民法典
  • 简介:目前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容易陷入土地公有还是私有这一对立框架的理论迷思当中。基于一种从现实出发的理论解释路径,土地公有制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和固定不变的理论预设,而在中国土地实践的历史和现实语境当中呈现出开放性的理论空间。从一种对土地公有制的积极理解出发,可能会支持某种强意义上的个人土地财产权主张,从而使土地公有制和个人土地财产权并不对立。基于詹姆斯·塔利提出的关于包容性权利和排他性权利这一对概念所构造的分析框架,土地财产权不仅呈现出国家所有的"共有"维度,而且必须特定化为个人所有的"个体"维度。这一对土地财产权的二维解读,不仅深度契合当下中国现实的土地制度设置,也是对中国宪法动态发展中所蕴含的那种财产权观念的一种理论阐释。

  • 标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财产权 包容性权利 排他性权利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专题视察组在广东、海南期间,地方的同志提出了一些土地管理法中遇到的问题。现摘登如下: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的问题近两年来,广东、海南开始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确认权属和核发证书的工作,但由于缺乏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很难进行。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难以确认,土地证无法核发。例如,有的地方土改时发的土地证已遗失不全;1962年人民公社实行“四固定”时仅凭领导人

  • 标签: 土地管理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权属 实施情况 海南
  • 简介: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霍布斯定理式的配置特点,即国家“高地权”之下的农村“低地权”,时至今日,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面临着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双重拷问。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改善路径的学理基础大概可以从霍布斯定理的完善与科斯定理的采用着手,其相关实践典范可分别以“浙江模式”和“广东(上海)模式”为代表。

  • 标签: 农村土地权利 霍布斯定理 效率与公平 土地权利配置
  • 简介:特伦斯土地权属登记制度(TorrensLandTitleRegistrationSystem)是19世纪澳大利亚对地产权的产生和变更进行公示的主要方式。它被许多普通法国家采纳。它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益。它把登记行为从记录权利上升到产生权利的高度,从而使登记在册的权利具有了不可推翻性。其异议备案制度也远比我国目前的异议登记制度所保护的权益宽泛得多。而我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这是与其制度本意适得其反的做法。

  • 标签: 异议登记 可异议权益 特伦斯土地登记制度
  • 简介:中国近代的革命运动始终与农村的土地问题联系在一起,孙中山在阐述其"平均地权"的土地思想时将解决农民问题看作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本文以中华民国广州军政府时期孙中山等人推动出台的《广东田土业佃保证章程》为考察对象,旨在从两个层面解读孙中山土地思想与法律实践的背离,并在此基础上,对孙中山土地思想与法律实践相背离的原因进行分析,而这些解读和分析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深受孙中山土地思想影响的国民党土地立法与实践。

  • 标签: 孙中山 土地思想 法律实践
  • 简介:以温州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农村土地征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从实证角度分析当前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及特征,剖析犯罪多发的深层原因,从案件办理的实务出发,提出案件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并针对查办该类案件提出对策和建议。

  • 标签: 土地征用 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 简介:为破解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金双重约束的难题,加快城市化进程,天津市在“城中村”土地改造中,采取了宅基地换房的做法.此种做法具有行政权力主导性、土地征收伴随性、宅基地收回无偿性的特点.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主体错位、农民的选择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依法确定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换房权利的组织机构,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和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同时还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换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法律制度.

  • 标签: “城中村” 宅基地换房 农民权益保障
  • 简介: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现在还是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被排斥在现代化之外的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事实。“三农”问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恐怕原因就在这里。我们总是说农民离不开土地,目前的立法以及政策也表现出了一种强烈地将土地交给农民的趋势,但是农民对于土地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农民对于现行立法和政策给予它们的土地权利的评价是什么?

  • 标签: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 中国 地权制度 土地权利 集体经济 土地承包权
  • 简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争议引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增多,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从对土地补偿款纠纷进行多案例统计分析来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立法上的缺失、认定主体上的混同、以及考量因素的错位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确立以经济联系为核心考量因素的判断标准。

  • 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 简介:分家行为作为世代相传的民间习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成为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外嫁女"博弈抬价的诉讼策略。撇开对征地冲突的刻板影响,全景式观察行政诉讼中各方利益诉求及行为逻辑,可以发现:被征地农民的诉求是凭借非正常分家行为增加征地补偿,地方政府的目的是利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土地征收,法院的定位则是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实现制度变迁。我国现行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但也未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在户内成员间流转理应得到认可。法院通过标杆性案件的审判可以实现地方政府"一户一基"认定标准的突破,推进地方公共政策制度变迁。

  • 标签: 分家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一基 公共政策
  • 简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按其属性应纳入行政诉讼。但问题在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容纳这一诉讼类型:原告资格、协议效力、诉讼竞舍、证据规则、判决种类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问题认识不清,已造成实务的混乱和理论的争议。那么,目前实务上需要哪些调整,未来行政诉讼法又需要哪些方面突破,这些都要在行政诉讼新类型制度上来解释,并且在契约行政与合作治理的理论背景下来考察。

  •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 行政诉讼 行政合同
  • 简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经验和农村改革发展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提出解决对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思路,最关键是尽早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门法律.并建议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法律问题 解决对策
  •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物权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但征收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认定仍存在问题,如是否排斥商业性开发、公共利益类型化、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保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被征收的主体时,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中应遵循同地同价、足额补偿等原则,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 标签: 征收 公共利益 征收补偿
  • 简介: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 标签: 二轮土地承包 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常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