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我国城市化发展中的特有现象,城中村的形成原因和现存问题都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使用权问题是城中村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城中村改造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导致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甚至主体缺位,城中村集体土地流转受限。城中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明晰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权能实化以及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创新。明晰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权能实化的主要做法是量化分配集体土地资产,政企分开,成立股份制公司统管城中村的集体经济。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创新主要表现为在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整体建设水平较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城市内部的城镇在城市化过程中,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改措。
简介:目前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容易陷入土地公有还是私有这一对立框架的理论迷思当中。基于一种从现实出发的理论解释路径,土地公有制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和固定不变的理论预设,而在中国土地实践的历史和现实语境当中呈现出开放性的理论空间。从一种对土地公有制的积极理解出发,可能会支持某种强意义上的个人土地财产权主张,从而使土地公有制和个人土地财产权并不对立。基于詹姆斯·塔利提出的关于包容性权利和排他性权利这一对概念所构造的分析框架,土地财产权不仅呈现出国家所有的"共有"维度,而且必须特定化为个人所有的"个体"维度。这一对土地财产权的二维解读,不仅深度契合当下中国现实的土地制度设置,也是对中国宪法动态发展中所蕴含的那种财产权观念的一种理论阐释。
简介:为破解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金双重约束的难题,加快城市化进程,天津市在“城中村”土地改造中,采取了宅基地换房的做法.此种做法具有行政权力主导性、土地征收伴随性、宅基地收回无偿性的特点.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主体错位、农民的选择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依法确定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换房权利的组织机构,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和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同时还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换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