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引入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了这一标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情节的适用加以考查,存在着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以及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等争议问题.对于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将特定“情节”的数额因素比照“数额”标准加以考量.对于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以数额为基准,并辅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加以处理.对于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贯彻充分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之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简介:本文通过对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提请权宪法规定的分析,论证了普通法院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提请权的法理依据,认为普通法院的提请权不仅对履行捍卫人权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弥补议会审查体制的程序缺陷。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但是对提请的程序和情形也没有做出规定,只是一种字面上的审查。本文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合宪性怀疑时,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或者解释宪法。
简介: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简介:当下我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是实行“零容忍”,但是并不能解读为反腐败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放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回到了“严打”老路.我国有关机关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性司法解释文本和司法实践做法均存在一定的刑事政策偏差,应当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进行适当的政策性限缩解释,促进我国反腐败犯罪的法治回归.
简介:司法解释的存在应以必要为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者应充分利用主客观条件尽可能使法律完善,不应人为制造司法解释存在的制度空间。立法在修改时,应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有效回应司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多部法律修改后既有司法解释继续施行、法律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前经验制定新司法解释等现象的存在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未能充分而有效地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应严格限制“法律不宜太细”政策的适用,全面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立法在制定和在修改时,应当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更为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