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若将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中百余处的立法变化中,大多数修改是顺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修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26条即如此。新《保险法》第26条是取代原《保险法》第27条的。其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
简介:传统版权体系^1在作者及其他控制和使用作品权利人利益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知识利益之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然而,版权平衡受到的压力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大。^2例如,无论在保护客体方面,还是在专有权方面,或是在保护期方面,^3版权保护的范围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宽泛。
论保险索赔时效的法律性质——对新《保险法》第26条的质疑
在为公共利益传播知识任务方面版权和邻接权限制和例外的性质与范围:对其适应数字环境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