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职工工资的民主决策方式,也是工会保障职工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当前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工资集体谈判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保障职工最低工资等方面成效显著。由于当前工会方的经济非独立性,从而使谈判话语权较弱,以及企业和职工对经营成果分配的不满等,导致谈判质量较低,特别是职工工资增长的谈判不够理想,从而使利益分配成为工资集体谈判的关键点。为此,针对工资谈判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本研究试图设计一个既能够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又能够维护职工的正常工资需求的“工资联合确定模式”,即在工资谈判中运用“HU理论”,进行操作,实现劳资双赢,从而化解工资集体谈判在实践中的实施难题。
简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我国从1995年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以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逐步成为维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手段。国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我约束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除了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环境、行为主体、权利保障等因素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别外,法律规制的欠缺,也是制约工资集体协商持续推进和质量提高的原因。笔者认为,健全的劳动法律制度不仅是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武器,也是破解制约工资集体协商难题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关进法制的笼子”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才能得以有效推行。一、关于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定刚性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