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的网络广告监管采取综合性立法加专门立法的模式,监管体系也因之包含了综合监管和自律监管。公平交易委员会承担了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能,它既是中央行政机关,也是准司法机关。自律监管通过行业自律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业自律由法定审议和自律审议的二元模式构成,是自律监管的主要方式。互联网平台是网络广告最主要传播的途径,法律尚未对互联网平台进行专门规定。韩国的互联网平台被两家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垄断。韩国的网络广告治理起初侧重于行政的强行管制,至今愈发鼓励自律监管。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结合政府与行业的力量,创新因应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式,是值得探索的进路。
简介:【摘要】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学界观点认为:如果名人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满足刑法总论规定的三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惩罚性,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名人明知广告用语和内容虚假,仍然做宣传,危害社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第222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要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还缺乏明文的法律依据。【关键词】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刑法代言人一、“虚假广告”和“名人”的概念界定虚假广告按不同的分类,其概念界定不同。(一)误导性虚假广告,广告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确定,易导致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中虚假的部分是广告诉求的重点。(二)欺骗性虚假广告,广告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故意设置骗局,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三)夸大性虚假广告,这种虚假广告滥用各种比喻、夸张等所谓的“艺术”手法,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在这三类虚假广告中,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数量最多,理解虚假广告的概念,对于制止和打击虚假广告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