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录论文摘要……………………………………………………………第三页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 第四页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四、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五、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六、 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页参考文献……………………………………………………………第十一页,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
简介:<正>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