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脑损伤死亡的发生规律及法医病理学特点。方法对同济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2002—2011年240例颅脑损伤死亡案例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结果240例颅脑损伤死者,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40~50岁年龄段死亡率最高,致伤方式以钝器打击、交通事故、高坠最常见;农民和工人是高发人群;秋季死亡率最高;出血类型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最为常见;原发性颅脑损伤168例(70%),继发性脑干损伤死亡23例(9.58%),并发症49例(20.42%)。结论颅脑损伤的发生,在年龄、性别、职业及法医病理学特点等方面存在内在规律,法医工作者应根据全面系统的病理学检验、临床资料及内在规律对死亡原因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结论。
简介:写好学术论文并非易事,不仅要有严谨的学术规范,更要有深入浅出的表达,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当下,许多学术论文虽然发表了,但还处于“谁改谁看、谁写谁看”的尴尬境地,这大大影响了学术文章的交流、传播、存储价值.可读性不强,阅读欣赏价值不高,表面上看是文风不扎实,热衷于做表面文章,钟情于花拳绣腿,实质上是调研功夫不深,理论学养不厚,表达水平不高.笔者以为,学术论文的可读性理应是衡量学术质量的重要标准,检验作者论文是否受读者欢迎的重要指标.所谓学术论文的可读性,主要是指文章内容吸引读者的程度、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及其所具有的阅读欣赏价值.本文就学术论文怎样写才具有可读性问题,谈几点个人浅见.
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造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拘束力。展望指导性案例的未来发展,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品格,未来宜将其归入《最高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件之中;造法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为具有司法造法的色彩,在遴选时应该更加审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不宜被遴选为造法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享有入罪方面的刑事造法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