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百废待兴,建设任务极其繁重,加上内忧外患的干扰,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也为了让广大人民团结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和衷共济地建设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普遍重视,全国各地的调解组织也得到较快的发展,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定:在全国的城市和乡村中,将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第206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并于当年的3月22日颁布实行。它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在当时的实际环境中能逐步地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实践中能发挥更强的现实指导作用,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因为这个《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宗旨、指导关系、任务、机构设置、组成人员条件以及调解工作的原则、纪律、方法等,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法律依据。”由于《通则》的贯彻实施,“到1955年底,全国70%的乡村、街道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达到17万多个,共有调解人员100万人,成功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全国调解组织的普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不仅密切了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推动了司法改革和民主建设,而且通过调解活动教育人民爱国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团结互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