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职业化理论和司法能动理论是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不同探索理论。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可能宪政逻辑是: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司法社会主义特色的塑造、司法服务于政治、转型时期需要司法快速做出回应等。能动司法理论宪政逻辑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是从中国国情、中国民众的社会需求出发而不是西方的现行司法理论出发去论证自己的合理性。但中国能动司法理论始终面临着司法规律的普适性、政治统摄司法抑或司法控制政治、法律是统治工具抑或法律具有自身价值等理论追问。中国能动司法宪政逻辑面临的困境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相对分立而引发的社会结构性危机。通过论争来寻求更多的政治共识,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西方民主发展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模式,第二种是法国模式。英美模式是先致力于宪政和法治建设,即如何用法律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并保障基本人权,等宪政和法治确立之后,再逐渐推行民主。法国模式则相反,即先民主,后宪政和法治,法国为此走了许多弯路。没有宪政和法治的民主同样是人治的。中国坚定不移地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但必须注意其成功的法宝是先铺设民主的基础设施——宪政和法治,然后再逐渐建设完全的民主,最终实现民主与宪政、法治的结合。对于今日中国,我们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允许我们像英美那样花很长时间先建设宪政和法治,然后再慢慢发展民主。我们必须把发展民主与宪政法治建设同时进行。中国的宪政民主之路注定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
简介:应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构成要素,包括禁止"什么"、"谁"自由、"何种"自由,理论前提;其局限性包括"禁止"的验证标准模糊和不确定性,"禁止"应具有程序性或形式性,自由存在内在权利界限,外在环境限制等。借助利益、价值分析的价值衡量工具,探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宪法地位,建议以其弥补宪法监督原则不足,建议在司法审查中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地位、冲突条款的裁量规则和方法。建议行政许可设置的必要性标准要素与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要素,分析行政许可决定与法律、行政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讨论行政许可类硬法与软法之法理配置和理性选择规则。
简介:“宪政”这个词是在近代随着被欺凌的痛苦与屈辱一道进入中国的。由维新志士康有为、梁启超为主进行的“戊戌变法”倡导君主立宪失败以后,中国又经历了惊心动魄、令国人如打翻了五味瓶般难以言说其味的义和团运动。在志士们流淌着的汩汩鲜血中,在义和团与无辜百姓那滚滚落地的头颅上,被迫颠簸于千里黄尘之中的清政府终于明白了不变至少自个也难以图存的道理,遂于1901年进行了军事与教育改革,但制度方面的变革却是一拖再拖,直到1905年日俄战争后方才看清即便“量中华之物力”,也难“结与国之欢心”,万般无奈中被迫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行性,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清政府公布《立宪筹备事宜清单》,宣布了逐年要办的立宪事项,预备